法規名稱: 高雄市勞工自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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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高雄市自治委員會設置準則,為擬
  定完善勞工政策,保障勞工權益,協助產業升級,達到勞資和諧,共創
  雙贏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高雄市勞工自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功能下:
  (一)協助擬定勞工政策。
  (二)協助各業勞工成立工會,保障工會行使勞動三權(團結權、爭取
    權、協商權),以達工會自立、自治。
  (三)反映勞工意見,對不合時宜之勞工政策、法令,建府、中央主管
    機關修改或廢止之。
  (四)提供有關勞工施政建議及勞工事務興革意見。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市長與本府勞工局局長、社會局局長
  、建設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市長聘(派)任之
  。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
四、本會每二個月定期召開會議一次,但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
  得召開臨時會。
    本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擔任之,並於委員會開會時擔任主席,召
  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應指派委員擔任主席。
五、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如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得由本會撤除其
  職務。
    委員自請辭職或經撤除職務,其遺缺得補聘(派)之,並以補足所遺
  任期為限。
六、本會議決之勞工政策,須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決定之。
七、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本府勞工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
  務,並置祕書一人,由本府勞工局派員兼任。
八、本會委員暨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兼職人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
  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