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調勞資關係,徵詢勞工行政興革意
見,落實勞工安全衛生工作,特設置「高雄市勞資關係暨勞工安全衛
生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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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左:
(一)勞工行政工作計劃之諮詢。
(二)勞工行政興革意見之諮詢。
(三)重大勞工問題或勞資爭議事件處理方案之諮詢。
(四)勞工安全衛生政策、法令規章之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工事務之研究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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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召集委員一人,委員二十四人至三十二人,聘請熱心勞工行政
、勞工團體、雇主團體及專家學者等人員組成之,任期兩年,屆滿時
得續聘。
前項召集委員及委員由本府勞工局簽請市長核定後聘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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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由本府勞工局有關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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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三個月加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委員擔
任主席,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於必要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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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得視需要設置專案小組,研究特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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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
膳宿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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