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勞資關係暨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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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調勞資關係,徵詢勞工行政興革意
    見,落實勞工安全衛生工作,特設置「高雄市勞資關係暨勞工安全衛
    生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左:
  (一)勞工行政工作計劃之諮詢。
  (二)勞工行政興革意見之諮詢。
  (三)重大勞工問題或勞資爭議事件處理方案之諮詢。
  (四)勞工安全衛生政策、法令規章之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工事務之研究及建議。

三、本會置召集委員一人,委員二十四人至三十二人,聘請熱心勞工行政
    、勞工團體、雇主團體及專家學者等人員組成之,任期兩年,屆滿時
    得續聘。
    前項召集委員及委員由本府勞工局簽請市長核定後聘請之。

四、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由本府勞工局有關人員派兼之
    。

五、本會每三個月加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委員擔
    任主席,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於必要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六、本會得視需要設置專案小組,研究特定事項。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
    膳宿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