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勞工創業貸款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8月22日

所有條文

壹、宗旨:
    高雄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配合勞工福利政策,輔導勞工開創事
    業;增加工作機會,以加速國家經濟建設之發展。

貳、貨款機關:
    本貸款由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雄銀行)承貸或協商其
    他公民營銀行辦理。

參、貸款條件:
一、本貸款對象係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並參加勞工保險之現職勞工
    ,有意願及能力自創事業或自創事業自申請日起未超過六個月,需要
    協助者,但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
二、居住本市設籍六個月,年滿二十歲以上,男性須役畢或免役者。
三、須為所創事業主要出資人及實際負責人,但經營計程車以個人經營者
    為限。
四、同戶生活兄弟姊妹創業性質相同者,以一人申請為限,合夥者不在此
    限。
五、夫妻以一人申請為限,但合夥者不在此限。
六、所創事業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環境衛生,所創事業易於產生噪音或各
    種污染者,不得設置工業區以外之地區。
七、公司行號以設置高雄市為限。

肆、貸款名額及金額:
一、貸款名額每年度暫定五百名,(其中保留百分之五專供本市原住民勞
    工優先申請-惟必須提出身分證明)隨時受理,每月審查一次。貸款
    金額以新台幣(以下同)三十萬元為原則,並視創業計畫實際需要,
    經評審委員會決議得貸款至六十萬元。
二、合夥經營者,最高得由十人同時申請貸款,總額度不得超過三百萬元
    ,如因創業計畫實際需要,經評審委員會決議,得貸款至六百萬元。

伍、貸款利率:
一、本貸款由貸款人負擔年息以百分之四為原則,如利率調整,由本府核
    定之,與高雄銀行貸款利息之差額,由本府勞工局編列預算補貼。
二、本貸款得視實際需要,採成本支出方式核貸,就其可設定動產擔保之
    生財設定動產抵押,並自貸款出一年後輔導辦理中小企業保證基金貸
    款。
三、本貸款期間訂為七年,貸款貸出後三十六個月內按月繳納利息,自第
    三十七個月起分四十八個月平均攤還本息,並得提前或一次償還。
四、貸款人如逾三個月未繳利息或攤還本息者,貸款人即喪失分期償還之
    權利,應即將剩餘之各期貸款一次清償。

陸、申請手續:
一、申請期間:隨時受理申請,於每月月底擇期審查。
二、申請地點:本府勞工局。
三、申請人應行檢附書件。
  (一)勞工創業貸款申請書及貸款計畫書一式兩份。
  (二)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三)在職證明書一份(無一定僱主之職業勞工由職業工會出具證明)
        。
  (四)勞工保險證明書影本一份。
  (五)店舖保應檢送營利事業登記證(資本額在三千元以上,營業一年
        以上資信良好之店舖),營利事業繳稅證明書及負責人國民身分
        證影本各乙份,個人保應檢送保證人之國民身分證,扣繳憑單影
        本各乙份。
  (六)切結書一份(申請人應切結自獲得本貸款創業後即辭去現職,以
        所創事業為專職)。
  (七)申請自創計程車業者,須檢附滿兩年之職業駕照影本一份。
  (八)如曾參加公共職業訓練機構之職業訓練或參加技能檢定合格者,
        須檢具證書影本一份。
附表:
                  切    結    書
    具切結人              茲依照「高雄市政府勞工創業貸款實施要點
」規定申請貸款,並願於獲得該項貸款創業後即辭去現有工作並提出離職
證明書而以所創事業為專職如有違反願無條件一次繳回未償還金額,特立
切結書為憑。



                              具  結  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
                              統一號碼  :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表:
      在職證明書
┌────┬─────────┬──┬────────────┐
│姓    名│                  │性別│                        │
├────┼─────────┼──┼────────────┤
│籍    貫│      省        縣│出生│      年      月      日│
│        │      市        市│日期│                        │
├────┼─────────┼──┼────────────┤
│身分證統│                  │任職│                        │
│一號碼  │                  │年資│                        │
├────┼─────────┼──┼────────────┤
│職    稱│                  │工作│                        │
│        │                  │內容│                        │
└────┴─────────┴──┴────────────┘
    右員在本單位服務無訛,特予證明,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證明單位:                 (蓋章)
                         負責人姓名:                 (蓋章)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表:

柒、審核:
一、資格審核:
  (一)貸款資格審核前,由本府勞工局聘請各相關行業專家,對申請人
        進行面試以瞭解其對所創行業認知之程度。
  (二)申請貸款資格之審核由本府勞工局聘請本府有關人員組成評審委
        員會審核之。
  (三)為使每一行業均有貸款機會,對每一貸款行業之核定人數以不超
        出該年度貸款名額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超過時申請該行業之合
        格者自行抽籤。
  (四)創業計畫經評審委員會審核認為有修正時必要時,貸款人應依照
        審核意見修訂。
  (五)合於貸款者應接受輔導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但經營大客車、貨運
        車、聯結車以投資或汰舊換新靠行者不在此限),將登記證影本
        檢送本府勞工局後,再由該局通知高雄銀行核貸。
  (六)申請本貸款者,以目前直接從事勞動具有所創行業相關工作經驗
        愈長,並以參加技能檢定合格或接受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半年以上
        之職業訓練者為優先。
二、貸款審核:
  (一)本貸款應覓妥保證人二人或店舖一家或以本人所有不動產擔保,
        店舖需辦理利事業登記,資本額在三千元以上,營業一年以上資
        信良好。保證人須設籍高雄市、縣、屏東縣(或工作場所在高雄
        市、縣、屏東縣,附有證明者),資信良好有代償能力,其貸款
        金額未達伍拾萬元者,其每個月固定收益為新台幣二萬五仟元,
        若其貸款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者,其每個月固定收益為三萬元,
        夫妻不得互保(若提供不動產在鑑價範圍內,不在此限)。同一
        保證人以擔保一人為原則,但未超過其資本額者,不在此限。申
        請人彼此不得互保。
  (二)二人以上合夥創辦事業者,應俟各貸款手續全部辦妥核准後,始
        予撥貸,在未全部辦妥手續以前,不得個別要求提前撥貨。
  (三)貸款人經資格審核合格後,由高雄銀行按一般授信作業辦理貸款
        審查,並須自核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辦理貸款手續,必要時向本
        府申請延期一次。

捌、輔導
一、本府勞工局輔導勞工創業是一種服務性工作,不收取任何手續費用,
    並依要求代填書表。
二、貸款人如須變更營業地點,應即函請本府勞工局同意,並應依規定辦
    理營業地點變更。
三、貸款人於貸款期間每一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應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一
    次。
四、貸款人未獲得本府同意修訂創業計畫前,必須按照創業計畫實施,並
    不得將所貸資金移作他用,否則由本府函請高雄銀行一次追還所貸資
    金。
五、貸款人如有套貸或複保行為,一經發現追繳所貸全部金額,如涉及刑
    事責任者移送偵辦。
六、本府勞工局輔導事項:
  (一)創業計畫執行有無偏差。
  (二)事業經營是否遭遇困難。
  (三)貸款是否按期攤還。
七、本府勞工局得經常派員訪問輔導貸款人,查核其貸款運用情形,貸款
    人不得拒絕。
八、貸款人經查核,發現有停業、無營業等情形,除派員加強輔導外,並
    應限期復業、開業,否則追繳所貸全部金額。

玖、其他
    貸款及清償細節由本府勞工局與高雄銀行協議詳細規定,由本府核定
    。
附件:
┌────┬──────────┬───────────┬──┐
│保證方式│條                件│應  提  供  之  資  料│份數│
├────┼──────────┼───────────┼──┤
│保證人  │一  保證人須設籍高雄│一  戶籍謄本。        │一  │
│二  人  │    市、縣。        │二  土地及建築物登記簿│一  │
│        │二  資信良好有代償能│    謄本。            │    │
│        │    力,其每個月固定│三  所得稅扣繳憑單。  │一  │
│        │    收益之二分之一應│四  在職證明書。      │一  │
│        │    高於貸款人每期應│                      │    │
│        │    攤還本息夫妻彼此│                      │    │
│        │    不得互保。      │                      │    │
├────┼──────────┼───────────┼──┤
│店   舖 │一  店舖需辦理營利事│一  戶籍謄本。        │一  │
│一   家 │    業登記。        │二  營利事業登記影本。│一  │
│        │二  資本資額在新台幣│三  最近三個月營業稅繳│一  │
│        │    三千元以上。    │    款書。            │    │
│        │三  營業一年以上資信│四  土地及建築物登記簿│一  │
│        │    良好。          │    謄本 (不動產須負責│    │
│        │                    │    人本人或配偶所有) │    │
│        │                    │    。                │    │
├────┼──────────┼───────────┼──┤
│不動產  │一  產權明確。      │一  地價冊及地價證明書│一  │
│        │二  不動產係第三人提│    。                │    │
│        │    供者,應由該第三│二  土地及建築物登記簿│一  │
│        │    人擔當連帶保證人│    謄本。            │    │
│        │    。              │三  戶籍謄本。        │一  │
│        │三  須在鑑價值範圍內│                      │    │
│        │    。              │                      │    │
├────┼──────────┴───────────┴──┤
│附    註│除右列外,尚須填寫信用調查表,並應符合本行授信作業│
│        │準則之規定,資信良好有代償能力,並無不良記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