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補助審查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所有條文

一、為規範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補助審查會(以下簡稱
    本會)之組成及運作,並依高雄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補助辦法第八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為審查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補助申請案。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勞工局局長或其指派人
    員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勞工局、經濟發展局及社會局代表各一人。
  (二)本市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及團體代表三人。
  (三)學者專家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應依
    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第一項委員中,單一性別人
    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
    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
    委員,不在此限。

七、本會委員對於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開會及表決
    ;應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令其迴避。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派員出席;申請人並應依通知親
    自列席說明。

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工局業務科主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三人至五人,由本府勞工局業務人員兼任。

十、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勞工局名義行之。

十一、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