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二)高雄縣身心障礙者訧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
項第五、六款規定。
|
二、目的: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勞工局為結合民間團體或機構,
加強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與職業訓業練,訂定本要點。
|
三、補助原則:
(一)以補助高雄縣(以下簡稱本縣)或中央立案之機關團體辦理本縣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暨職業訓練計畫所需經費為限。
(二)購置土地、房舍暨設備費用不予補助。
(三)業經政府機關或其他單位補助之計畫,不予補助。
(四)本府勞工局如於核定後查明申請單位違反前項規定屬實,應即取
消及追還所補助金額。
(五)計畫補助之決議不得增加申請單位所提項目及金額。但因審查建
議變更或修正執行方案而須增加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
四、補助標準:
(一)申請職業訓練補助者,每案補助金額以不超過五十萬元為限。訓
練人數每班以二十人為原則,最少為十五人,十五人以下班次得
以個人委訓方式計算。辦理訓練時數每週不得少於五天(例假日
不算)每月訓練時數不得低於一二0小時。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
如下:
經費 金額 說明 備註
項目
教師 五00 15人以 1.以印領清冊
鐘點費 元(每 下班次 核銷。
班/每時) 得以個 2.附課表。
人委訓 3.個人委訓方
方式計 式辦理者,
算。例 學員退訓而
如:10 未遞補學者
人班次 ,應核實退
鐘點費 回補助款
為 500
/15*
10=333
學雜 七00 1.檢據核銷。
費 元(每 2.學員退訓而
未遞補學者
人/每月) ,應核實退
回補助款
材料 八00 所需材 1.檢據核銷。
費 元(每 料費較 2.學員退訓而
人/每 高之職 未遞補學者
月) 類得予 ,應核實退
審查委 回補助款
員同意
下由學
雜費項
下勻支
。
保險 六一一 以勞保 實報實支檢據核
費 元(每 局勞工 銷。
人/每 保險投
月) 保薪資
分級表
訓練生
投保等
級計。
(二)申請就業服務補助者,每案補助總金額以不超過五十萬元為限,
補助項目以人事費、交通費、業務費為原則。其補助經費項目及
金額如下:
項目 金額 說明 備註
人事費 外聘: 1.業經 印領清
-講師 一六0 本基 冊核銷。
鐘點費 0元。 金補
內聘: 助人
上班時 事費
間四0 之人
0元。 員不
下班時 得支
間八0 領。
0元。 2.外聘
講師
需具
備專
家學
者身
份。
人事費 外聘: 1.業經 印領清
-團體 一六0 本基 冊核銷。
領導者 0元。 金補
內聘: 助人
上班時 事費
間四0 之人
0元。 員不
下班時 得支
間八0 領。
0元。 2.外聘
人員
需具
備專
家學
者身
份。
人事費 外聘: 業經本 印領清
-團體 八00 基金補 冊核銷。
協同領 元。 助人事
導者 內聘: 費之人
上班時 員不得
間二0 支領。
0元。
下班時
間四0
0元。
交通費 依需要 右列外 檢據核銷
編列。 聘人員交
通費。
業務費 依人事 檢據核銷
費暨交
通費總
計百分
之三編列。
|
五、申請時間及要件:
補助計畫申請期程以政府會計年度為原則。本府勞工局於每年度開始
,定期公告當年度受理申請時間及相關事項,申請單位應於公告期限
內備妥相關計畫資料並裝訂完整送本府勞工局核辦,逾期不予受理。
但具政策性或迫切性之臨時案件,經報本府勞工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
申請單位應備妥下列文件供本府勞工局審查:
(一)申請書
(二)申請計畫總表
(三)計畫書
(四)經費明細表
(五)審核表
(六)申請單位下年度業務計畫書(格式由申請單位自訂)
(七)立案證明書。
(八)組織章程。
(九)決議提出申請之會員(代表)大會記錄或董事會議記錄。
(十)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含預算執行情形)
同一單位同時申請二案以上者,第六至十項資料得免重複提供。
(十一)其他(如場地使用證明等)。
|
六、審查桯序:
(一)文件審查:
本府勞工局收件後進行申請單位資格及申請計畫相關應備文件審
查,文件不全者通知限期補件,不符申請資格、逾期未補件或補
件不全者,不予受理,逕予退件結案。
(二)初審
經文件審查合格者,本府勞工局得至申請單位及計畫執行地點實
地訪查,依據申請單位執行能力、計畫可行性需要性、合理性暨
申請單位自評能力等進行初審,作成初審意見,提送本縣身心障
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管理委員會決審參據。
(三)決審與核定
1.申請計畫經初審完成後,提送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管
理委員會進行決審審查,並以多數決作成決審決議。
2.審查之計畫涉及專業領域者,本府勞工局得另聘專家列席審查
會議,提供決審小組人員諮詢。
3.本府勞工局得於召開委員會議通知申請單位到場說明。
4.各申請計畫經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管理委員會審查決
議後送本府核定後函復申請單位。
|
七、決審決議通過補助之申請單位接獲本府核定函後,填具領據向本府勞
工局請領補助款後依審定項目及執行金額執行。
|
八、申請計畫經決審決議應修正或補充資料者,申請單位應於通知期限內
送達本府勞工局憑辦,逾期未送達者視同放棄,同一年度內該計畫不
得再申請補助。
|
九、申請計畫經核定後,對核定結果有異議者,應於核定公文送達後三十
日內書面敘明具體理由以原計畫向本府勞工局提出申復,逾期不予受
理。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且申復內容不得逾越原申請計畫之內容及經費
範圍。
申復計畫經核定後,除發現新證據足資證明原審查或申復審議顯有違
誤外,非經本府勞工局核准,不得再提起申復。
|
十、申復審議程序如下:
1.本府勞工局受理申復案件後,依每案申復計畫成立申復審查小組,
由本府勞工局代表一人,申復單位推薦專家學者一人,勞工局指派
專家學者一人,共計三人組成。
2.申復審查小組人員除本府勞工局代表外,不得與本縣身心障礙者就
業基金專戶管理委員重複。
3.申復審議小組得至申復單位、計畫執行地點現場實地訪查,針對申
復計畫全案重新審查並作成申復審查記錄,提請本縣身心障礙者就
業基金專戶管理委員會審議。
4.申復審議經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管理委員會議審議決議後
,並送本府勞工局核定後函復申復單位。
|
十一、申請單位應確實依照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原核定計畫如有窒礙難
行必須變更時,得在原核准補助總經費額度內申請變更計畫內容、
項目,至遲於計畫執行期程二分之一前,備文詳述變更理由,向本
府勞工局提出變更。本府勞工局受理計畫變更申請後,得派員實際
訪視做成變更計畫訪視審查意見,提請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
戶管理委員會議議決通過並經本府核定後,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後始
得變更。
|
十二、受補助單位之會計、採購作業,除依本作業要點外,悉依照政府機
關預算執行及採購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十三、以補助款製作之文宣應於明顯位置標示「高雄縣身心障礙者就基金
00年度補助」字樣。
|
十四、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詳實補助計畫執行檔案資料(含學員資料、
服務及訓練記錄等)備查。
|
十五、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經單位負責人
、主管、承辦人及會計簽章後送本府勞工局辦理核銷,至遲應於會
計年度結束前半個月完成核銷程序並繳回剩餘款:
(一)核銷申請書。
(二)經費明細表。
(三)支出憑證。
(四)單據黏貼憑證。
(五)該計畫當年度歷次核定文、核定結果及核定經費明細表影本乙
份。
(六)執行成果報告(含依計畫所設定之自評指標所做之自我評估)
。
(七)其他附件:如結訓學員名冊(職訓),申請人員名冊(就業服
務)等。
|
十六、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辦理及完成當年度補助計畫核銷程序者,不得
提下年度之申請計畫。
|
十七、本府勞工局於每年度受理申請補助計畫截止前,應辦理說明會,協
助申請單位瞭解本府當年度補助政策、計畫擬定、評估、申請等相
關事項。
|
十八、本府勞工局得指派人員訪視、查核、督導及查閱各補助計畫執行相
關資料,受補助單位應詳實提供說明,不得拒絕之。
|
十九、受補助單位有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情事者,本府勞工局除將
其移送相關主管機關處理外,並得視情節輕重追回補助款項並停止
該單位申請補助計畫三年。
|
二十、本府勞工局對受補助單位之執行情形,得隨時追蹤抽查,如有變更
核定項目之用途者,得全數追回補助款,或經查核執行成果未達預
期成果效益六成者停止申請案二年。
|
二十一、本要點執行所需經費,由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護戶編列預
算支應。
|
二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政府相關法令辦理。
|
二十三、本要點提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