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各項福利措
施,以改善勞工生活,提高生產效率,強化勞資和諧合作關係,增進
勞工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選拔對象為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設置之職工福利委員會。
三、優良職工福利委員會選拔評選項目內容如下:
(一)職工福利金提撥狀況
1.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
2.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
3.每月由每個職工薪津內扣撥。
4.下腳變價時提撥。
(二)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及運作
1.職工福利委員會按時改(補)選委員事宜,並依訂定之選舉辦
法產生「職」「工」代表。
2.按時召開委員會議,決議案分類專案處理,確實追蹤辦理完成
並將處理情形提下次會議報告。
3.職工福利委員會依規定擬具年度實施計畫及工作報告,並將辦
理情形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4.各項規章制度完善並落實施行,指定專任或兼辦人員負責推動
福利業務,確實執行各項計畫已實施稽核及檢討。
5.有效利用「職工福利業務網際網路管理系統」,以強化職工福
利相關資訊網路之傳遞。
(三)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財務管理
1.職工福利委員會依規定將年度收支預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職工福利金設有專戶儲存。
3.設有完整收支保管運用職工福利金會計制度,並確實登錄帳冊
。
(四)職工福利金之運用
1.確實依職工福利金動支比例表規定,妥善規劃辦理各項食、衣
、住、行、育、樂、自助式、參與式等福利措施。
2.文康活動設施完善,定期舉辦正當休閒育樂活動。
3.研發辦理創新性之福利措施,並有具體績效,足為其他職工福
利委員之借鏡。
(本創新福利措施,如兼具前瞻性,可廣為其他職工福利委員
會借鏡者,並可另參加創新獎選拔。)
4.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各項福利措施或活動之職工認同度。
四、選拔方式:
(一)自評:由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填報事業單位基本資料表(附
表一)、選拔評分表(附表二),並檢具各項福利措施資料及活
動照片等,參加創新獎選拔者,另填報創新業務資料表(如附表
三)於九十一年三月卅一日前送本局,逾期視同放棄。
(二)複審:由本府組成評選小組負責評審。
五、選拔獎勵標準:
(一)優等獎:辦理職工福利措施或活動,成效卓著,經總評核定為優
等者,由本府頒發獎座乙座。
(二)創新獎:研議開發創新之福利措施,並有具體績效者,由本府頒
發獎座乙座。
六、選拔名額:
(一)優等獎:五名。
(三)創新獎:三名。
七、經評定為優良職工福利委員會,由本府公開表揚獎勵,並得指定為當
年職工福利示範觀摩表揚大會承辦單位;另在未頒獎表揚前,發生重
大爭議事件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予以取消。
八、本府得視需要,就各參選單位所提資料抽樣作實地訪查。
九、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並視需要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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