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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會議展覽活動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審查小組成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任;其他成員由本府新聞處、社會局 、觀光局、主計處、財政局各指派一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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