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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會議展覽活動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審查小組視申請案件之需要,得不定期召開審查會議,並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審查會議視申請案件之需要,得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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