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共藝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4日

所有條文

  為規範高雄市公共藝術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
  特訂定本暫行辦法。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以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文化局為主管機關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高雄市辦理公共藝術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提撥之經費。
  二、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中央補助之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執行本市公共藝術計畫之支出。
  二、本市公共藝術之推廣、獎勵、補助與管理維護等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設置高雄市公共藝術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下列事
  項:
  一、本基金之年度經費運用計畫及計畫執行報告之審議。
  二、本基金之保管及動支事項。
  三、本基金之預算、決算及會計報告。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事項。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擔任,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召
  集人遴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連續聘(派)之。
  本會置幹事三人至五人,由主管機關相關業務人員兼任。

  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之,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委員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
  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其決議事項,應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之。

  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基金得聘僱工作人員若干人,以辦理公共藝術及基金相關業務。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或其他經市庫主管機關同意之金融機構設立專
  戶存支,並得提撥定期存款或購買政府債券。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與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留存基金。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本暫行辦法自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