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研究發展案件評審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
    各機關)員工積極從事個人或共同研究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研究發展案件範圍如下:
  (一)市政建設專案研究。
  (二)市政革新建議研究報告

三、各機關員工(含約聘僱人員)均得以個人或共同方式選定專題,經服
    務機關核定後從事研究,其研究報告得經機關推薦參加本府之研究發
    展成果評獎。

四、經各機關推薦參加本府研究發展案件評獎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擬定研究計畫(如附件一)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
        稱研考會)核定。
  (二)填具研究報告提要表(如附件二),並檢附研究報告十份,每份
        附加封面(如附件三),送研考會辦理評審。

五、研究發展案件之評審應由研考會遴聘本府有關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各
    類評審小組,辦理初審及複審,並由研考會主任委員擔任小組召集人
    。

六、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初審及複審得酌給評審費,出席複審會議委員
    得酌給出席費,並得視年度預算調整之。

七、研究發展案件評審應由研考會送請評審委員二人初審(審查表如附件
  (四),初審分數達七十五分以上者,再提請複審。

八、研究報告評審,以一百分為滿分,其比重如下:
  (一)主題:百分之十五。
  (二)研究方法:百分之二十五。
  (三)研究結論:百分之二十五。
  (四)建議意見:百分之二十五。
  (五)文字修辭:百分之十。

九、研究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已在其他機關獲獎者。
  (二)非最近二年內研究完成者。
  (三)共同研究而以個人名義申請者。
  (四)推動本身業務之工作計畫或工作報告者。
  (五)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或著作者。

十、研究發展案件評定等級及獎金標準如下:
  (一)優等獎:九十分以上,每件獎金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至五萬
        元。
  (二)甲等獎: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每件獎金二萬元至三萬元
        。
  (三)乙等獎: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每件獎金八仟元至一萬元
        。
  (四)佳作獎: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每件獎金五仟元。
    研究發展案件除依前項規定發給獎金外,得另行發給獎狀或為其他獎
    勵,並得作為年終考績重要參考。

十一、經評定為優等獎報告者,簽請市長於本府員工月會中公開表揚,或
      於公開場合由本府頒獎表揚。

十二、各機關員工對具有重要研究價值之市政建設項目,囿於經費無法進
      行研究時,得於年度開始前兩個月內,提出詳細研究計畫(如附件
      五、六)十份,經本府研考會主任委員核定後補助之,按研究進度
      分次核給研究補助費,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研究補助費得依所提研究計畫應審核其研究動機、目的、內容
          、方法與預期效果,並依審定結果衡酌核給。
    (二)研究補助費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核定分次發給,每案最高不
          得超過五萬元,但研究計畫項目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三)研究計畫經核定給予補助時,必須按計畫進度積極進行研究,
          按期填報研究進度表(如附件七)二份,送研考會追蹤管制。
    (四)接受補助之單位或研究人員,應於研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提報
          成果報告十份送研考會評審,以利預算之執行。
    (五)補助之研究報告撰寫字數不得少於一萬字,內容應包括下列項
          目:
          1.研究主旨(包括緣起、動機、目的)。
          2.理論基礎。
          3.問題之背景與現況。
          4.研究過程與方法。
          5.研究結論與發現(含具體性建議及立即可行之措施)。
          6.參考文獻。
    (六)研究報告內容草率不具體者,得追繳全部或部分補助費。

十三、年度自行研究計畫,應切實按填報進度進行研究,並於年度之六月
      底前填具研究進度表(如附件七)陳報研考會,研考會得視需要隨
      時派員查證實際進度。

十四、經各機關推薦之研究報告獲獎有案者,各該機關研考人員,對於報
      告所提出之建議事項,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實施。
    (二)報請上級機關核採。
    (三)函送有關機關參考。
      各研考單位應依據核定建議事項,策訂運用計畫,採行運用,並定
      期檢討,於每年六月底前,將上年度建議事項採行成果檢討報告彙
      整(格式如附件八)。

十五、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之。

十六、研究報告經評審獲得獎勵者,視為同意本府有無償出版、重製及其
      他使用之權。

十七、本府研考會得就所有獲獎之作品彙編成「研究成果彙編」分送本府
      各機關參考,並得作為政府出版品販售。

十八、獲獎之研究摘要彙編,本府得刊登本府研考會網站五年,提供市民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