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稽核所屬各機關易滋弊端業務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8月09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依據「高雄市政府政風督導小組第十五次會議」決議及「政風機構人
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二目之規定訂定。
貳、目的
    為使本府所屬各機關與民眾接觸頻繁及易滋弊端業務,透過本府之專
案稽核,促使各機關執行業務時,恪遵依法行政、以杜絕弊端並防範貪瀆
案件之發生。
參、稽核組織
一、本府為稽核所屬各機關易滋弊端業務,成立「高雄市政府專案稽核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由副市長兼任召集人,綜理稽核監督事宜;
  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及執行稽核
  監督事宜;下設組員若干人,由本府政風處及相關單位人員組成,協辦
  本小組業務,必要時,亦得就本府具有相關專業技術、知識之人員遴派
  兼任之。
二、本小組兼任人員及組員皆為無給職。
肆、專案稽核小組之任務
    本小組之任務在稽核本府所屬各機關執行業務的程序有無違反法令、
過程有無弊端產生以及業務執行有無缺失不當。
伍、稽核時機
一、本府政風處依民眾或媒體反應等情事,認各機關業務執行疑有缺失、
  不當或未遵法定程序之虞時,得簽報市長核准後,依本實施要點針對該
  業務執行稽核作為。
二、關於業已發生弊端之業務,亦得依前項所定程序,稽核本府所屬各機
  關同性質或相關聯的業務。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法令以及公共工程品質之查核、抽
  驗、管制等事項,由本府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品質查核中心稽核查驗者
  ,不適用本實施要點;事涉違法或貪瀆情事之虞者,由本府政風處專案
  查處,亦不適用之。
陸、稽核作為
一、執行稽核作業前,應先擇定稽核項目,通盤瞭解該項業務之作業流程
  、相關法令。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
  協助稽核。
二、小組執行業務稽核應會同業務主管機關,得不預先通知受稽核機關;
  稽核時稽核人員應主動表明身分,被稽核機關應即配合接受稽核,並提
  供必要的協助。
三、小組得調卷瞭解所稽核業務經辦的過程及採取相關必要的稽核措施並
  由相關機關說明疑義事項。
柒、追蹤管制
    本小組稽核各機關業務應詳實紀錄稽核執行情形紀錄表(如附件),
  其所發現之缺失,得函轉該機關列案追蹤管制,並將改善結果報府備查
  ;必要時,由本府適時再行複查並提報本府政風督導小組會議作為增修
  訂現行防弊措施或研議相關防弊議案之依據。
捌、稽核經費
    稽核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玖、協助義務
    稽核工作所需機具、車輛等行政支援,本府所屬各機關於受請求時應
  即協助提供。
拾、獎懲
一、相關人員執行本實施要點確有績效者,得簽報獎勵。
二、遇有相關單位不配合稽核作業之執行,致生稽核阻力者,得提報本府
  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擬議懲處。
拾壹、生效日本實施要點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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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稽核易滋弊端業務執行情形紀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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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日期│  年  月  日  午│記    錄│        │
│        │  時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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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單位│                │會辦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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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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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項目│  稽核事項  │  稽核結果  │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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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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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會│        │承│        │
│  │              │辦│        │辦│        │
│  │              │單│        │單│        │
│示│              │位│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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