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特訂定
本要點。
|
二、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以下簡稱先期作業),係指本府所屬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於編訂下年度施政計畫前,就重要計畫項目研擬
具體實施計畫,並據以評審及核列經費之作業。
|
三、各機關研擬之年度施政計畫或跨年度延續性施政計畫(以下簡稱施政
計畫),按其性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先期作業
:
(一)重要公共建設計畫部分:施政計畫屬中央政府公共建設計畫經費
補助之範疇,或特種基金之年度經費需求涉及中央政府公務預算
增撥,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公共建設計畫,計畫總金額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
2.其他配合政府施政之重要公共建設計畫。
(二)重要科技計畫部分:科技計畫全程所需經費在三千萬元以上或年
度所需經費在一千萬元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依「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及「中華民國科技白皮書」之各
項研究發展課題所擬訂之科技計畫。
2.委託公私立大學及研究機構進行之各項科技發展計畫。
3.專案陳報行政院經核定列為重要之科技發展計畫。
4.行政院或本府交議或各機關認有必要送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
會審議之科技發展計畫。
(三)儀器設備申購計畫部分:機關學校供量測、計算、分析、教學研
究及業務檢驗(定)用之各項儀器及機具設備且每項金額在一百
五十萬元以上。
(四)重要行政計畫部分:經費總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而不屬於
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施政計畫。
前項各機關研擬之施政計畫,屬經常性或事務性之業務者,得免辦理
先期作業。
第一項施政計畫所需作業書表格式,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
下簡稱研考會)於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計畫中定之。
|
四、施政計畫屬跨年度延續性計畫者,除應於第一年度提出整體計畫外,
應逐年按期提出個案計畫,並辦理先期作業。
|
五、施政計畫應辦理先期作業者,由各機關於計畫年度前十四個月辦理先
期作業自評及排定優先順序,並於計畫年度前十三個月送經研考會完
成初審後,提報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審查會議審議。
|
六、各機關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先期作業自評為優先辦理之施政計畫,應符
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費由中央全額補助者。
(二)市長宣示之政策或允諾事項。
(三)已簽訂之合約,其執行採一次發包分年編列預算者。
(四)影響民生及公共安全之必要業務。
(五)跨年度之延續性計畫。
(六)經費由中央按比例補助者。
(七)市長核定辦理者。
(八)墊付款需編列預算歸墊者。
|
七、施政計畫應辦理先期作業之案件,其概算需求總額度,不得超過各機
關前一年度資本門預算一倍。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經市長核定或為新設機關設立當年度研擬之案件
外,不予受理。
|
八、施政計畫不須辦理先期作業者,由各機關於編列概算前,自行辦理先
期作業審查。
|
九、各機關研擬之施政計畫需求額度為五千萬元以上之新興計畫,其於辦
理先期作業前,應先訂定整體計畫報府核定;未經核定者,不列入年
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審查。
|
十、研考會為辦理先期作業初審,應設先期作業初審小組(以下簡稱初審
小組)。
前項小組由研考會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業務主管擔任副召集人;
其他成員由本府財政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主計處及研考會派員
組成。
初審小組之審查採書面及實地查勘之方式辦理;必要時得通知各機關
提出說明、提供資料或會同會勘,並於完成審查後,彙整初審意見送
複審委員會審議。
|
十一、本府為辦理先期作業審查,應設先期作業複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複
審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由本府副市長一人擔任召集人,一人擔任副召集人;其
餘委員由本府秘書長與財政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主計處等之
首長及研考會之首長與副首長組成。
複審委員會召開審查會時,各提案機關應派員列席說明;必要時得
進行實地查勘或聘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
|
十二、研考會應依複審委員會審查結果編製彙編,並通知各機關。
各機關應依前項審查結果,編列該年度施政計畫及概算,並依年度
高雄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規定之程序送交本府主計處辦理。
|
十三、各機關於先期作業完成後,概算編列前,如遇重大政策變更或因不
可抗力之事由,必須增列或變更計畫時,應函報本府核定。
前項情形,經核定後,依前點第二項程序辦理,並副知相關機關。
|
十四、各機關依本要點規定應辦理先期作業而未辦理者,不得逕自編列概
算。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於年度預算審查時予以刪除。
|
十五、各機關有關車輛、電腦或醫療儀器設備等施政計畫之先期作業,分
別由本府本部、資訊中心及衛生局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