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中長程計畫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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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計畫作業,貫徹推行中長程計畫
    ,以提高施政績效,促進市政建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規定事項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負責
    推動、協調及審核評估。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應考量國家社會需要,確立市政
    發展之長期目標,在其職掌範圍內,依據本作業要點,研訂中長程計
    畫,作為策定年度計畫及推動系統性市政建設之準據。

四、各機關應按任務編組方式,設立計畫與預算作業統合協調組織,以機
    關首長或副首長為召集人,就各該機關業務單位研擬之中長程計畫草
    案予以核議。

五、為使中長程計畫與年度施政計畫密切配合,於規劃設計與計畫作為之
    時程上,須律定相互關聯,以期中長程計畫能在年度施政計畫之適當
    「前置時間」內完成。

六、為加中長程計畫之可行性,應注意財源之配合,並對各計畫單元作詳
    細評估分析,俾便於選擇最佳方案。

七、為促進計畫與預算密切結合,並使計畫具有法定決策性地位,以引導
    財源之合理應用及預算之適當編製,各機關所研訂之各種中長程計畫
    ,必須先提經本府審查核定後,再列入年度預算執行。

八、各機關研訂之中長程計畫,應於該年度開始前之十四個月(即X─2
    年度之四月)送研考會初審。

九、中長程計畫研訂之原則:
  (一)長程計畫為決策性計畫,中程計畫應符合長程計畫目標,研訂具
        體實施方法及所需經費,作三至六會計年度分配設計。
  (二)中長程計畫採融合「階段式」與「滾動式」計畫制,即定期重新
        研訂下一階段中程計畫,惟每實施一年後檢討修訂予以展望一年
        ,以更新計畫資料,充實計畫內容。
  (三)各機關研訂中長程計畫時,應研提計畫書報府報府,計畫書格式
        另訂之。
  (四)為避免年度預算之驟增劇減,中長程計畫之財務需求應參照財源
        增長趨勢,將經費求分年編配。
  (五)中長程計畫之財務需求除包括本年度概算數及未來期程之需求額
        度外,若係連續性計畫,應列舉以前年度已列之預算,以供參考
        。
  (六)財務需求中當年度之估計概算數,於年度預算籌編時,併同年度
        概算數彙案核議。
  (七)各類中長程計畫之研訂,須就其成本效益詳加考量,每一計畫應
        研訂兩個以上之替選方案,俾供最有利之抉擇。

十、計畫評估:
  (一)各機關提報之中長程計畫草案由研考會辦理初審,或依其計畫性
        質分別遴聘學者專家逐案審查。
  (二)計畫經初審後,應送本府「中長程計畫評審小組」再行審議,評
        審小組由市長核派秘書長、副秘書長、財政局長、主計處長、研
        考會主任委員組成,必要時得聘請學者專家參加,並由秘書長擔
        任召集人。
  (三)以機關為單位召開評審會議,並請各該機關首長及業務單位主管
        列席說明,評審小組應考量各項計畫之需求性、可行性與效益性
        並參考學者專家或研考會初審意見予以評定。
  (四)研考會依據評審小組決定事項作成紀錄,陳報市長核定後函送各
        機關據以修訂該計畫草案。
  (五)各機關修訂後之中長程計畫專案簽陳市長核可後彙編成「高雄市
        政府建設中長程計畫」。

十一、本作業要點經市政會議通後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