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各機關學校網際網路網頁評比及獎勵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激發本府各機關學校規劃、管理及維謢網際網路網頁資料之品質,
    以落實推動「網路化政府」之目標。

二、評比對象:
  (一)凡建置於本府全球資訊網首頁之各機關學校網頁,皆列為評比之
        對象,並區分為行政機關、學校二個組別,分別予以考評。
  (二)本府研考會、資訊中心二個機關,因派員組成行政機關之評比小
        組,爰為求公平、客觀,渠等應迴避不列入行政機關組之考評。

三、評比日期:
    訂定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評比基準日,凡建置於本府全球資訊網首
    頁之機關學校網頁日期,距評比基準日未滿六個月者,不列入該年度
    評比範疇。

四、評比指標與量度:
  (一)指標:
        1.設計便民及互動性(佔二十五%)。
        2.版面美觀與精緻性(佔二十五%)。
        3.內容豐富與整合性(佔二十五%)。
        4.資料維護及更新性(佔二十五%)。
  (二)量度:
        1.非常好(二十五分)。
        2.不錯(二十分)。
        3.尚可(十五分)。
        4.尚待加強(十分)。
        5.欠佳(五分)。
          網頁表現介於二量度之間者,於其間距分數內斟酌給分。

五、評比方式:
  (一)由本府研考會、教育局、資訊中心分別派員組成行政機關、學校
        二組之評比小組,其中行政機關組由研考會一人、資訊中心二人
        擔任評審委員,學校組由教育局一人、資訊中心二人擔任評審委
        員,於本計畫奉核後一個月內組成,並由研考會、教育局之評審
        委員擔任召集人。
  (二)評比小組定期每三個月開會一次,討論各機關學校網際網路網頁
        評比相關事宜。
  (三)評比小組應於每年度評比期間內,即確依上開指標量度,隨時考
        核各機關學校規劃、管理及維護網際網路網頁資料之情形,並於
        每年九月底前完成評比結果,移請研考會簽請敘獎。

六、獎勵:
  (一)每年度行政機關、學校二組網頁獲評第一名者,其網頁管理人員
        、督導主管各記功乙次;獲評第二名者,其網頁管理人員、督導
        主管各敘嘉獎二次;獲評第三名者,其網頁管理人員、督導主管
        各敘嘉獎一次。
  (二)每年度評比小組之評審委員,各敘嘉獎二次。

七、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