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推行為民服務工作考核與獎懲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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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旨: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本府暨所屬機關加強推行為民服
  務工作之績效,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遵照行政院頒「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推行為民服務工作考核與獎懲要
  點」規定辦理。
三、主辦單位:
    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
四、督導單位:
    成立本府推行為民服工作考核小組,由研考會就本府有關人員組成之
  。負責考核與審查本府各機關推行為民服工作。
五、考核對象:
  (一)機關部分:
        1.本府暨所屬機關規劃或辦理業務與民眾接觸者。
        2.市營事業機構辦理業務與民眾接觸者。
  (二)個人部分:前述受考核機關之編制內人員,直接承辦為民服務工
    作有創新措施或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六、考核作業程序:
  (一)實施考核時,各受考核機關應考核有關資料分門別類整理,由考
    核人員就地考核。
  (二)定期考核每年度一次。為貫徹本要點之實施,對於上年度考核評
    估之缺點列於下一年度考核時加以追蹤。
  (三)每次考核完畢,召開為民服務工作座談會,就考核發現之缺點提
    出報告,並提出建議事項,報請本府核定,分別通知改進。
七、考核項目與配分標準:
    由本府參照「行政所屬各級機關年度推行民服務工作年終考核實施計
  畫」於訂定本府年度推行為民服務工作年終考核實施計畫規定之。
八、考核成績等級及獎懲標準如左:
  (一)成績等級:
        1.九十分以上者為特優等。
        2.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優等。
        3.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甲等。
        4.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5.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6.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二)獎懲標準:
        1.機關部分:
         (1)考核成績列為特優等者,發給團體獎牌一座,主辦業務單位
          主管及主辦人員各記功兩次,其餘有功人員各記功一次。
         (2)考核成績列為優等者,發給團體獎牌一座,主辦業務單位主
          管及主辦人員各記功一次,其餘有功人員各嘉獎兩次。
         (3)考核成績列為甲等者,發給團體獎牌一座,主辦業務單位主
          管及主辦人員各嘉獎兩次,其餘有功人員各嘉一次。
         (4)考核成績列為丁等者,承辦人、主辦業務單位主管各記過一
          次,其他有關人員,就其工作缺失情形予申誡。
        2.個人部分:
         (1)考核成績列為特優等者,發給獎狀一紙,並記功兩次。
         (2)考核成績列為優等者,發給獎狀一紙,並記功一次。
         (3)考核成績列為甲等者,發給獎狀一紙並嘉獎兩次。
    前項有關獎懲部分,由考會會同本府人事處請本府核定。
九、本府各機關推行民服務之措,具有卓越績效或創新作為,可資示範者
  ,得由研考會訂定示範觀摩計畫,協助該機關舉辦觀摩,以供仿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