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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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
  下簡稱各機關)政府出版品,並落實資訊公開,知識共享之目的,特依
  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政府出版品(以下簡稱出版品)係指以各機關之經費或名
  義出版或發行之下列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
  (一)圖書:指法規、概況、簡介、施政工作及成果報告、專論、研究
    報告、會議報告、指南、名錄、目錄索引等出版品。
  (二)連續性出版品:指公報、年報、統計報告及其他定期或不定期連
    續性出版之政令宣導、學術性研究成果報告或技術推廣服務等刊物。
  (三)電子出版品:指磁片、光碟等出版品。
  (四)其他非書資料:指地圖、視聽資料、縮影資料等出版品。
三、各機關應指定出版品專責管理人員,辦理本機關出版品之申辦統一編
  號,並定期管理維護本機關基本資料、出版品書目資料及分發、寄存、
  銷售等相關作業。各機關專責管理人員名單應報給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人員異動時,亦同。
四、各機關編印出版品,其有關出版品統一編號及基本形制規格應依行政
  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訂頒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作業規定及政府出版品
  基本形制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出版品印製前,各機關專責管理人員應使用行政院研考會建置之政府
  出版品網(GPNet)申請統一編號 (GPN ),統一編號取得之後,應將
  出版品之封面、版權頁、目次頁、序言等書目資料影本各一份,傳送國
  家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申請國際標準書號(ISBN),出版品預行
  編目(CIP)或代轉申請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
五、印製出版品,除有特殊原因不宜採行電子檔儲存外,應同時具備電子
  檔。但委託販售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六、各機關出版品印製完成後,除依有關法令分送外,並應辦理下列分送
  作業:
  (一)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送行政院研考會及國家圖書
    館各二份。
  (二)依圖書館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送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一份。
  (三)依政府出版品寄存服務作業規定,送行政院研考會指定之寄存圖
    書館一份。
  (四)送本府研考會二份典藏。
七、各機關出版品應依政府出版品銷售作業規定,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
  售,並提供行政院研考會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未定價
  之出版品,應註記工本費,以供未來轉作銷售之用。
八、各機關出版品之執行成效,本府研考會得不定期派員查核。
九、出版品執行成效優異機關之相關人員,由本府研考會依規定統一簽報
  本府核定獎勵。
十、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