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核准出國人員(以下簡稱
出國人員)提出報告,除應依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
處理要點」之規定(附件一)辦理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前項所稱因公出國人員,係指由本府經費支付公假出國人員。
本府補助資深績優出國人員出國報告,由本府一級機關列管。
附件一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行政院臺五十九外字第一0五一六號令頒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二月八日行政院臺六十一研展字第一九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臺七十研展字第二五九一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臺八十二研書字第四0五八號函修
正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臺八十四研書字第二四四七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臺八八研版字第0五五二六號函修
正
一、為促進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
)人員出國所獲資訊廣泛流通,便利公眾共享,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以政府經費派赴國外從事公務有關活動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
人員),應依本要點規定提出出國報告,以供綜合處理。但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出國報告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考察、進修、研究、實習類別之出國報告(以下稱送存報告),應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送存作業。
(二)其他類別之出國報告,依各機關自訂管理方式辦理。但經各機關審
定其內容具參考價值,可供公眾使用者,得依前款送存報告作業辦
理。
(三)出國報告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由各機關自行處理。
四、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應協同國家圖
書館,就出國報告綜合處理及各機關統籌管理事項,建置出國報告資
訊網(以下簡稱資訊網,http://report.gsn.gov.tw/)。
五、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使用資訊網,登錄本機關主辦計畫之出國人員
資料,並統籌出國報告處理事項。
六、各機關應於每月月底前,將當月出國人員資料登錄於資訊網,以備分
類管理。
七、送存報告應同時具備紙本及電子檔,並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
報告規格」(附件一)辦理。
八、送存報告應由出國人員自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出國人員應將送
存報告電子檔傳送至資訊網,並登錄出國報告資料,紙本報告應檢附
自資訊網列印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提要」(附件二),
依行政程序併陳逐級審核。
前項行政程序,由行政院及所屬一級機關自行定之。
九、各機關審核送存報告,應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審核表
」(附件三),審核作業應於報告提出後二個月內完成。
十、各機關審核送存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出國人員修正:
(一)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者。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者。
(三)內容過於簡略者。
(四)不符第七點規定格式或未依第八點登錄及傳送資料者。
十一、出國人員應依審核結果,於十五日內修正送存報告,再行依第八點
所定行政程序陳核,並於資訊網補正提要及電子檔資料。
十二、各機關應對本機關主辦之出國計畫追蹤、審核及依第八點所定行政
程序層轉出國人員提出之送存報告。組團出國或二人以上執行同一
出國任務者,送存報告應共同署名提出;出國人員資料之登錄及送
存報告之追蹤、審核、層轉,由計畫主辦機關統籌處理。
十三、行政院及所屬各一級機關應於每月月底前,彙整已完成審核之送存
報告紙本,分送國家圖書館二份及國立中正大學圖書館(與國家圖
書館併稱寄存圖書館)一份,提供寄存服務。
十四、寄存圖書館檢視各機關之送存報告紙本,如有不符第七點規定事項
,得不予寄存,並送行政院研考會處理。
十五、寄存圖書館應保存送存報告紙本至少五年;國家圖書館應永久保存
送存報告電子檔,並將附錄相關資料掃瞄併存。
十六、寄存圖書館應開放各機關送存報告紙本及資訊網內容,供各界參考
運用,並負責宣導推廣。
十七、出國人員自國外攜回具參考價值之相關資料原件,得檢具每種各一
份,逕送國家圖書館擇選處理。
十八、行政院及所屬各一級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月底前,將本機關、
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本要點所定之執行情形,彙送
行政院研考會統籌陳報行政院;行政院研考會得抽查各機關辦理情
形。
十九、送存報告著作財產權歸屬中華民國,如有例外情形,應於資訊網提
要資料內載明。
二十、各級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出國人員所提出
國報告之綜合處理,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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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公出國人員所提報告之審查、管制、考核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主辦。
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使用資訊網,登錄本機關主辦計畫之出國人員
資料,並統籌出國報告處理事項。
出國計畫主辦機關,係指出國計畫主要經費執行機關或出國計畫相關
事項主辦機關,負責處理出國報告綜合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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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經本府核准因公出國人員,本府人事處均應以副本抄送研考會登記
列管,因故未能出國或延期出國時亦同。
各機關應將當月份因公出國人員審核名冊二份,於次月六日前送研考
會,以憑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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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因公派赴國外考察、進修、研究、實習、洽辦業務、應邀參觀
訪問或出席國際會議之出國人員,應自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出國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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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公出國人員返國後,依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報告一式十份報府核辦
;二機關以上組團或二人以上執行同一出國任務,其出國報告應共同
署名提出;出國人員資料之登錄及出國報告報核作業,應由出國計畫
主辦機關統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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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國報告規格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規格」(附件二)
規定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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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國報告封面、審核表及提要表格式,應依照附件(三)、(四)、
(五)填寫。出國人員向機關專責人員查詢系統識別號並上網上傳出
國報告資料。
出國報告書印刷經費由各機關相關科目項下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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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出國報告書撰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任務範圍:將出國緣由或出國目的作一說明。
(二)內容重點:將行程與出國所賦予之任務,作一深入研究,詳細報
導。
(三)主要心得:將外國制度或採取之措施與我國現行制度,作一比較
分析。
(四)建議事項:應將可供我國採行事項及應行改進具體措施,逐項分
別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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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出國報告書應先由服務機關審查簽註意見,加蓋首長職章,函報本府
核辦。惟二級機關應先請上級一級機關審核後,再報本府核辦。出國
報告屬機密或限閱性質者,由各機關自行簽陳市長,並函知研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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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報告紙本由研考會將已完成審核之報告,分送國家圖書館二份及國立
中正大學圖書館一份,辦理寄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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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出國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研考會應發還出國人員於十五
日內修正,再依規定陳核,並於資訊網補正提要及電子檔資料:
(一)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者。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者。
(三)內容過於簡略者。
(四)不符規定格式或未登錄資訊網及傳送資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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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出國報告書具有價值及可行性建議者,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本機關業務者,送請主管單位研辦或參考。
(二)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送請有關機關參考。
(三)屬於政策性、協調性或涉及二個以上機關共同性問題者,送請
共同上級機關參考。
(四)具有特殊重要價值或係本府所屬各機關首長提出者,由研考會
專案陳請市長核閱或呈報行政院院長親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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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出國報告建議事項由計畫主辦機關分送有關機關(單位)參辦,有
關機關(單位)應於一個月內將該報告建議事項採行情形(格式如
附件六)函送計畫主辦機關彙整後逕送研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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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出國報告逾期未提出者,經催繳逾期仍不提出者,應予議處,其懲
處標準及種類如下:
(一)逾一個月者,書面糾正。
(二)逾二個月者,二年內不得核派出國。
(三)逾三個月者,申誡。
(四)逾六個月者,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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