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特種搜救隊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災害防救法第16條。

二、目的: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防災、救災應變體制,以
    提昇災害緊急應變能力及發揮對國、內外人道救援效能,特設置「高
    雄市特種搜救隊」(以下簡稱本隊),並訂定本計畫。

三、辦理單位:
  (一)主辦機關:本府消防局
  (二)協辦機關(構):本府衛生局、本府工務局、高雄市(以下簡稱
        本市)醫師公會、本市建築師公會、本市土木技師公會及本市結
        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四、本隊架構、人員編組及任務如下:
  (一)指揮部: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幕僚作業人員三人(安全官
        、新聞官、聯絡官各一人),共五人,負責綜理(襄理)督導本
        隊搜救任務、訂定與執行搜救細部計畫及指揮、協調與監督有關
        本隊活動之相關事宜。
  (二)搜索小隊:置小隊長二人、隊員四人(共六人)及搜救犬二隻,
        負責執行災變搜索、管理及指揮監督搜索任務之相關事宜。
  (三)救援小隊:置小隊長三人、隊員六人,共九人,負責執行災變救
        援、管理及指揮監督救援任務之相關事宜。
  (四)後勤小隊:置小隊長一人及後勤隊員一人,共二人,負責執行本
        隊後勤需求之相關事宜。
  (五)醫療小隊:置小隊長一人(由衛生局指派所屬醫師擔任)、醫療
        人員一人,共二人,負責執行本隊成員及受難人員醫療事宜。
  (六)技術小隊:置小隊長一人(由工務局擔任)及土木技師、建築師
        、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各一人,共四人,依「內政部震災後危險建
        築物緊急鑑定作業基準」負責執行建築物危險程度鑑定、監控作
        業安全之相關事宜。
    前項人員共二十八人,除醫療小隊及技術小隊之人員(詳附表一)外
    ,其餘人員由主辦機關指派所屬人員兼任。

五、本隊出勤所需應勤基本裝備器材(含個人裝備)與個人保險,詳如附
    表二。應勤基本裝備器材,每三個月應定期檢修保養。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隊應預先控制救災人力,隨時準備支援:
  (一)台灣本島或近海發生強度達芮氏規模六點五以上之地震。
  (二)台灣本島或近海發生強度達芮氏規模五以上之地震,並有災情發
        生時。
  (三)台灣本島或近海遭受颱風威脅(氣象局發佈海上陸上颱風警報)
        。
  (四)台灣本島發生豪雨(六小時累積降雨量超過一百公釐),並有災
        情發生時。
  (五)其他重大災難事故。

七、出勤時機:
  (一)國內發生重大災難事故:由市長、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派遣或應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協調並經市長同意後派遣。
  (二)國外發生重大災害:由市長、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派遣或應外交部
        、內政部等相關單位聯繫並經市長同意後派遣。

八、動員程序:
  (一)本隊接獲出勤指令時,幕僚作業人員應即通知全體人員前往指定
        地點集合,各小隊長並應轉知所屬隊員動員指令。
  (二)本隊所屬人員接獲指令後,應於二小時內到達集結地點待命出勤
        ,應勤裝備由消防局集中保管及運送。
  (三)各小隊長於人員到達後,應即向隊長報告。
  (四)隊長應向本隊所屬人員作災情簡報、任務講解及任務分配。

九、本計畫人員培訓、教育資格遴選、勤務內容、公會團體支援、年度定
    期演練、中長程計畫等相關事項,由主辦機關另訂之。

十、本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消防局編列預算支應;必要時得依「高雄市
      政府動支天然災害防救經費作業要點」規定報府動支天然災害準備
      金。

十二、預期效益:
    (一)藉由專責救災部隊,迅速到達災區,提供最優勢之救援能力,
          以爭取救人、救災之時效。
    (二)經由配備專業救助技術及高科技裝備器材之部隊,執行各種災
          害之救災工作,俾提昇救災救助效能。
    (三)健全防災救災應變體系,確實發揮「救人」、「救災」功能,
          保障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十三、獎勵與考核:本隊所屬人員出勤救災、訓練有功者,依相關規定給
      予獎勵,公會人員簽報市府公開表揚;其有違規或行為不良者,依
      規定懲處,情節嚴重者,得勒令退出,並歸還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