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再生能源應用產品與服務,發展
綠色科技產業,建構相關產業良好之創新及創業環境,並協助傳統產
業轉型與升級為綠能應用產品產業,特設高雄市政府綠色產業中小企
業創新育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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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之主要任務如下:
(一)運用高雄市轄內整體資源,提供進駐企業所需相關服務,支援育
成再生能源應用產品、服務及綠色科技新創企業。
(二)建構完善育成環境,提供軟硬體設施,輔導培育再生能源應用產
品、服務及綠色科技產業知識化、科技化與本土化。
(三)協助進駐企業創新研發,提高產品附加價值,引導研發成果商品
化。
(四)提供進駐企業相關人才培訓、資訊交流及營運管理之諮詢服務,
並協助取得各項研發與創業資源。
(五)聚合上下游產業,促進進駐企業交流、協尋資訊及媒合商機,以
利業界之互動。
(六)規劃辦理專業講習訓練、觀摩及宣導等活動。
(七)其他與再生能源應用產品、服務及綠色科技企業輔導育成業務相
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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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設指導協調會,督導考核本中心業務之執行及審議相關規章制
度之擬定。
指導協調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以
下簡稱經發局)局長兼任;委員二人由經發局指派相關業務人員兼任
;其餘委員由經發局就再生能源、綠色科技、行政管理、會計財務等
領域之專家學者遴聘之。
指導協調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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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導協調會以每年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
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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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導協調會決議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
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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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業務,由經發局指派相關業務人員兼
任;置專案經理一人,承主任之命執行本中心業務,由經發局派員兼
任或聘僱人員擔任。
本中心業務必要時得以專案計畫方式委由專業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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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中心為辦理企業申請進駐案件之審查,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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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中心設諮詢輔導專家顧問群,由與本府簽訂策略聯盟合約書之國內
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或相關領域專家組成,以提供各專業及實務之諮
詢與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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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中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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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中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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