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綠色產業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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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再生能源應用產品與服務,發展
    綠色科技產業,建構相關產業良好之創新及創業環境,並協助傳統產
    業轉型與升級為綠能應用產品產業,特設高雄市政府綠色產業中小企
    業創新育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之主要任務如下:
  (一)運用高雄市轄內整體資源,提供進駐企業所需相關服務,支援育
        成再生能源應用產品、服務及綠色科技新創企業。
  (二)建構完善育成環境,提供軟硬體設施,輔導培育再生能源應用產
        品、服務及綠色科技產業知識化、科技化與本土化。
  (三)協助進駐企業創新研發,提高產品附加價值,引導研發成果商品
        化。
  (四)提供進駐企業相關人才培訓、資訊交流及營運管理之諮詢服務,
        並協助取得各項研發與創業資源。
  (五)聚合上下游產業,促進進駐企業交流、協尋資訊及媒合商機,以
        利業界之互動。
  (六)規劃辦理專業講習訓練、觀摩及宣導等活動。
  (七)其他與再生能源應用產品、服務及綠色科技企業輔導育成業務相
        關事項。

三、本中心設指導協調會,督導考核本中心業務之執行及審議相關規章制
    度之擬定。
    指導協調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以
    下簡稱經發局)局長兼任;委員二人由經發局指派相關業務人員兼任
    ;其餘委員由經發局就再生能源、綠色科技、行政管理、會計財務等
    領域之專家學者遴聘之。
    指導協調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四、指導協調會以每年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
    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五、指導協調會決議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
    同意行之。

六、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業務,由經發局指派相關業務人員兼
    任;置專案經理一人,承主任之命執行本中心業務,由經發局派員兼
    任或聘僱人員擔任。
    本中心業務必要時得以專案計畫方式委由專業團體辦理。

七、本中心為辦理企業申請進駐案件之審查,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
    組。

八、本中心設諮詢輔導專家顧問群,由與本府簽訂策略聯盟合約書之國內
    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或相關領域專家組成,以提供各專業及實務之諮
    詢與解決方案。

九、本中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中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