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核管理綠色產業進駐本府綠色產業
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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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綠色產業,指研發、製造或提供之技術、產品或服務,可
達成降低污染、減少耗能、資源再生或廢棄物資源化回收再利用等目
的之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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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高雄市轄區內,以綠色產業為營業項目,其技術、產品或服務具創
新性且已具雛型之本國中小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得申請進駐本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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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業申請進駐本中心,應具備下列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進駐申請書(如附件一)。
(三)營運計畫書(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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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業申請進駐本中心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就企業之申請資格及相關文件進行審查。資
格符合者,由本中心通知參加營運審查;資格不符者,駁回其申
請。
(二)營運審查:由本中心審查小組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企業之營運能力及發展潛力。
2.企業之財務規劃能力與增資能力。
3.技術、產品或服務之生命週期及市場競爭力。
4.技術、產品或服務之行銷策略及拓展力。
資格審查採遇案辦理;營運審查以每月召開一次審查會議並以申請企
業現場簡報方式為之。
審查程序應自企業申請之日起四十五天內完成,並以書面將審查結果
通知申請人。複審程序,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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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業經審查未通過者,得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複審;複審
仍未通過者,於收受複審結果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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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企業經審查通過者,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簽約並完成進
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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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進駐企業之權利義務,依進駐契約之約定;契約無約定者,適用相關
行政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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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進駐企業應於進駐期間屆滿後離駐。
進駐企業基於本身經營之考量,或因技術、產品或服務已完成研發、
量產或上市,得經本中心同意,於進駐期間尚未屆滿前離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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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進駐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中心審查小組決議者,本府得終止進
駐契約並命其限期搬離:
(一)實際營業項目與申請進駐項目不符。
(二)進駐人員涉及違法情事。
(三)應繳交之費用逾期未繳。
(四)違反進駐契約。
(五)其他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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