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綠色產業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進駐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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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核管理綠色產業進駐本府綠色產業
    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綠色產業,指研發、製造或提供之技術、產品或服務,可
    達成降低污染、減少耗能、資源再生或廢棄物資源化回收再利用等目
    的之產業。

三、在高雄市轄區內,以綠色產業為營業項目,其技術、產品或服務具創
    新性且已具雛型之本國中小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得申請進駐本中
    心。

四、企業申請進駐本中心,應具備下列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進駐申請書(如附件一)。
  (三)營運計畫書(如附件二)。

五、企業申請進駐本中心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就企業之申請資格及相關文件進行審查。資
        格符合者,由本中心通知參加營運審查;資格不符者,駁回其申
        請。
  (二)營運審查:由本中心審查小組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企業之營運能力及發展潛力。
        2.企業之財務規劃能力與增資能力。
        3.技術、產品或服務之生命週期及市場競爭力。
        4.技術、產品或服務之行銷策略及拓展力。
    資格審查採遇案辦理;營運審查以每月召開一次審查會議並以申請企
    業現場簡報方式為之。
    審查程序應自企業申請之日起四十五天內完成,並以書面將審查結果
    通知申請人。複審程序,亦同。

六、企業經審查未通過者,得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複審;複審
    仍未通過者,於收受複審結果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

七、企業經審查通過者,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簽約並完成進
    駐。

八、進駐企業之權利義務,依進駐契約之約定;契約無約定者,適用相關
    行政法令之規定。

九、進駐企業應於進駐期間屆滿後離駐。
    進駐企業基於本身經營之考量,或因技術、產品或服務已完成研發、
    量產或上市,得經本中心同意,於進駐期間尚未屆滿前離駐。

十、進駐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中心審查小組決議者,本府得終止進
    駐契約並命其限期搬離:
  (一)實際營業項目與申請進駐項目不符。
  (二)進駐人員涉及違法情事。
  (三)應繳交之費用逾期未繳。
  (四)違反進駐契約。
  (五)其他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