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籌備處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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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籌設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
    本館)特設置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籌備處),隸
    屬於本府教育局。

二、本籌備處置主任一人,承教育局長之命,綜理籌備處業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人員。

三、本籌備處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本館建物之整建、室內裝修及設備規劃等事項。
  (二)關於本館籌設經費預算之編列運用及編制員額規劃等事項。
  (三)關於本館文物蒐集、展覽、教育活動及推廣服務計畫之擬訂事項
        。
  (四)關於本館籌備之其他事項。

四、本籌備處人員之職稱及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

五、本籌備處於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成立後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