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下列時間不得施放高空煙火及一般爆竹煙火之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
  類及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一、每日上午六時前。
  二、每日晚上十一時後。
  年節或特殊節慶等經縣府公告之日期,得不受前項限制;仍應依據第八
  條第二項向縣府申請許可,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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