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時間不得施放高空煙火及一般爆竹煙火之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 類及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一、每日上午六時前。 二、每日晚上十一時後。 年節或特殊節慶等經縣府公告之日期,得不受前項限制;仍應依據第八 條第二項向縣府申請許可,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