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各種災害之防救事宜,以本府所
    屬下列機關為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執行各項災害防救緊急措
    施及成立高雄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幕僚工作:
  (一)風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消防局。
  (二)震災、水災:工務局。
  (三)旱災、土石流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建設
        局。
  (四)養殖漁業寒害、海難(漁港區、漁船海難)、海嘯:海洋局。
  (五)空難、海難(渡輪、觀光船海難):交通局。
  (六)陸上交通事故:警察局
  (七)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環境保護局。
  (八)捷運工程災害、捷運營運災害:捷運工程局。
  (九)疫災:衛生局。
  (十)職業災害:勞工局。

三、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
        ,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四、本府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遇有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向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以下簡稱會報召集人,由本市市長
        擔任)書面報告災害規模與災情。但災害情況緊急時,得由本市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以口頭報告會報召集人,並於三日內
        補提書面報告。
  (二)建議會報召集人成立本中心。
  (三)通知相關機關派員進駐本中心。

五、本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會報召集人擔任,綜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副指揮官二人,由會報副召集人擔任,襄助指揮官處理本中心災害
    應變事宜。

六、本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類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分級」
    開設。有關開設時機、進駐機關(構)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海上
            或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颱風動向可能對臺灣本島構成威脅,
            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局長及消防局相關業務人
            員進駐,並通知新聞處、工務局及消防局所屬單位加強防颱
            宣導、防洪措施、防救災器材及人員整備。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颱風動向可能對
            本市造成影響,(本市未列入颱風警戒區域),經消防局研
            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所屬「緊急應變小組」成
            員進駐,並通知風災災害防救相關機關(構)、各區公所於
            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進行防颱準備及宣導事宜。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暴風圈
            將於十八小時內接觸本市陸地(本市列為警戒區域),經消
            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工務局、建設局、警
            察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民政局、交
            通局、捷運工程局、海洋局、新聞處、兵役處、勞工局、人
            事處、文化局、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南
            部地區巡防局、台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欣高石油氣股份有
            限公司、南鎮天然氣股倫份有限公司、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
            司、高雄市後備指揮部、高鳳作戰分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等
            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科長級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二)震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六級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逾二個
            行政區,有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
         (2)估計本市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
         (3)本市發生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工務局通知消防局、建設局、警察
          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民政局、新聞處
          、兵役處、勞工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高雄捷運股份有限
          公司、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南鎮天然氣股倫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後備指揮部、高鳳作戰分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等機關首
          長親自或指派科長級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三)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燃
            燒或災情持續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亟待救
            助。
         (2)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宿舍等)或重要
            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或災情持續時間
            達六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建設局、工務
          局、民政局、社會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勞工局、新聞處
          、交通局、捷運工程局、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欣高石油氣
          股份有限公司、南鎮天然氣股倫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科長
          級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四)水災
        1.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經工務局研判有開設
            必要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工務局進駐展開先期作業,並通
            報新聞處、消防局加強防洪宣導、防洪措施、防救災器材及
            人員整備。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且二十四小時累積雨
            量達二百毫米以上,經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工務局所屬「緊急應變小組」成
            員進駐,並通知水災災害防救相關機關(構)、各區公所於
            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進行防洪措施、防救災器材、
            人員整備及宣導事宜。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超大豪雨特報,且二十四小時累積雨
            量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或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
            仍持續發布超大豪雨特報,經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工務局通知消防局、警察局、教
            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建設局、民政局、捷
            運工程局、交通局、新聞處、兵役處、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高鳳作戰分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南鎮天
            然氣股倫份有限公司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科長級以上之專
            責人員進駐。
  (五)旱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經建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自來水系統給水缺水率逾百分之三十。
         (2)水庫、水庫與埤池聯合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3)埤池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4)河川或地下水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建設局通知消防局、警察局、民政
          局、工務局、社會局、環境保護局、教育局、新聞處、臺灣自
          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
          指派科長級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六)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建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本市轄內發生公用氣體或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
            傷亡或失蹤,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2)本市轄內發生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或失蹤
            ,或十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含配電變電所)全部停電,無法
            於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
            控制。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建設局通知消防局、警察局、教育
          局、社會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工務局、勞工局、民政局
          、新聞處、交通局、捷運工程局、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自來水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
          司、南鎮天然氣股倫份有限公司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科長級
          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七)養殖漁業寒害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高雄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十度以下
          ,或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漁業損失等災情發生
          之虞,經海洋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海洋局通知民政局、環境保護局、
          新聞處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科長級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八)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經建設局研判有開
          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建設局通知消防局、警察局、民政
          局、工務局、社會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教育局、新聞處
          、兵役處、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及高鳳作戰分區等機關首長親自
          或指派科長級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九)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於本市轄內發生事故,或本市市民於
          其他縣、市發生空難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災害有擴大之虞,急待救援,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交通局通知消防局、警察局、工務
          局、民政局、社會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新聞處、兵役處
          、高雄國際航空站、航警局高雄分局、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及高
          鳳作戰分區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科長級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
  (十)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或本市市民於其他縣、市發生路上交通事
          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
          造成交通阻斷,有眾多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警察局研判有開
          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警察局通知消防局、工務局、民政局、社
          會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新聞處、教育局、捷運
          工程局、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鐵路管理局高雄運務段、鐵
          路警察局第三警務段、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第五警察隊及國道
          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科長級以上之專
          責人員進駐。
  (十一)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1)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環境保護局通知消防局、警察局
            、工務局、民政局、社會局、衛生局、勞工局、建設局、教
            育局、海洋局、新聞處、兵役處、交通局、捷運工程局、高
            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欣高石油氣股份有
            限公司、南鎮天然氣股倫份有限公司、鐵路管理局高雄運務
            段、鐵路警察局第三警務段、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第五警察
            隊、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及高鳳
            作戰分區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科長級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
  (十二)海難
          1.開設時機:預估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船舶嚴重損壞,
            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海洋局或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海洋局、交通局視實際需要通知
            消防局、警察局、工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
            民政局、社會局、新聞處、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
            防局、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及高鳳作戰分區等機關首長親自或
            指派科長級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十三)海嘯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海洋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海嘯影響範圍逾 2個區,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岸堤崩塌等災
              情。
           (2)估計本市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 或因海嘯致本市發生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無法掌握
              災情時。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
           (1)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本市位於海嘯警戒區時,通報所屬
              單位及新聞處、消防局、交通局等單位加強防災宣導、防
              災措施、防救災器材及人員整備。
           (2)由海洋局通知消防局、工務局、建設局、交通局、警察局
              、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民政局、新聞
              處、兵役處、勞工局、捷運局、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海巡署南部地區巡防局、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南鎮
              天然氣股倫份有限公司、台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台灣中
              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後備指揮部、高鳳作戰分區、中
              華電信公司、台灣電力公司、台灣自來水公司等機關首長
              親自或指派科長級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十四)捷運工程、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捷運工程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1)施工中之車站、機廠或施工路線隧道段、高架段、地面段
              發生施工災害,災情嚴重估計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急
              待救援。
           (2)捷運系統營運期間發生列車對撞或翻覆等重大災害,災情
              嚴重估計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急待救援。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捷運工程局通知消防局、警察局
            、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建設局
            、民政局、交通局、新聞處、兵役處、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高鳳作戰分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欣
            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南鎮天然氣股倫份有限公司等機關
            首長親自或指派科長級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十五)疫災
          1.開設時機:
           (1)國內發生第一類傳染病初級感染案例時。
           (2)本市發生第一類傳染病初級感染案例時。
           (3)本市發生第二,三類傳染病病例超過期望值,經研判可能
              對市民健康社會經濟造成重大衝擊之事件。
           (4)本市發生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公告之指定傳染病(指前
              三項以外已知之傳染病)或新感染症(指未知之新興傳染
              病或症候群),經研判可能對市民健康造成重大影響及社
              會經濟重大衝擊之事件。
           (5)國內或本市懷疑遭受生物恐怖攻擊。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衛生局通知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
            制局、消防局、警察局、教育局、社會局、環境保護局、建
            設局、民政局、交通局、新聞處、兵役處、捷運工程局等機
            關首長親自或指派科長級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十六)職業災害
          1.開設時機:職業災害造成十五名以上勞工傷亡,且災害有持
            續擴大之虞,經勞工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勞工局通知消防局、警察局、工
            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民政局、交
            通局、新聞處及兵役處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科長級以上之
            專責人員進駐。
            市長或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示成立本中心時,各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應依本要點之規定開設之。第一項各類災害之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進駐機關(構)以外之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七、本中心進駐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消防局:
        1.災民救助及緊急救護事項。
        2.協助災民疏散事項。
        3.協助災情查報事項。
        4.協助積水地區抽水事項。
        5.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二)警察局:
        1.治安維護、犯罪防治事項。
        2.交通管制及交通狀況之查報項。
        3.勸導及強制疏散災民事項。
        4.重要機關首長與外交使節安全維護。
        5.處理外籍人士傷亡或失蹤協助事項。
        6.協助國外救難團體接待事項。
        7.協助災情查報事項。
        8.罹難者屍體及遺物之相驗及處理。
        9.漂流物、沈沒物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留、處理。
       10.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三)工務局:
        1.道路、橋樑、堤防及其他公共設施等維護、搶修、搶險、復舊
          及災情蒐報、釀災原因與受損情況及範圍等調查事項。
        2.風災前下水道維護、路樹修剪及督導建築工地防颱措施。
        3.水電、電信與水利等公共設施配合搶修及協調恢復供應事項。
        4.提供河川水位、洪水預警資情事項。
        5.綜合性治水措施執行事項。
        6.提供防範地震災害有關資料事項。
        7.房屋倒塌、山崩搶救、廣告招牌及樹木倒折處理事項。
        8.災區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及處理事項。
        9.積水地區抽水事項。
       10.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四)社會局:
        1.統籌辦理本市災民(15人以上)收容事項(災民查報、登記、
          統計、接待及管理)。
        2.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供給等事項。
        3.災民救濟物資發放事項。
        4.受災損害救濟事項。
        5.賑災物資接受、轉發與管理事項。
        6.特殊弱勢族群災民之安置、救助等事項。
        7.必要時籌組救濟委員會辦理救濟事項。
        8.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五)民政局:
        1.統籌辦理本市災民(十五人以下)收容事項(災民查報、登記
          、統計、接待及管理)。
        2.督導區公所災情查報、統計及災民集結事項。
        3.督導區公所協助社會局辦理救濟及教育局辦理收容事項。
        4.督導區公所開設緊急應變小組事宜。
        5.罹難者屍體處理事項。
        6.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六)教育局:
        1.災民收容所規劃及分配、協調及設置事項。
        2.督導各級學校協助社會局災民登記、接待及管理事項。
        3.督導各級學校協助社會局收容災民統計、查報事項。
        4.督導各級學校防災措施及災情彙整。
        5.學校開設收容所聯繫事宜。
        6.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七)衛生局:
        1.醫護人員、藥品、醫療器材籌劃、分配事項。
        2.緊急醫療及後續醫療照護事項。
        3.防疫及居民保健事項。
        4.災後食品衛生及包裝或盛裝飲用水檢驗事項。
        5.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八)環境保護局:
        1.主要溝渠清疏、災區消毒及一般廢棄物清理事項。
        2.流動廁所調度事項。
        3.飲用水水質管制抽驗事項。
        4.監控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災區環境清理事項。
        5.協調提供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業者環境及災害緊急處理相關資訊
          事項。
        6.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災因調查。
        7.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嚴重污染區之隔離、處理及追蹤管制事項。
        8.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九)建設局:
        1.辦理農、林、牧及農田水利災害防救事項。
        2.調查農、林、牧及農田水利等災害損失及善後處理事項。
        3.救災物資(各項建材及民生必需品)供應、調節事項。
        4.自來水協調供應事項。
        5.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等防災措
          施、搶修、維護及災情查報、彙整事項。
        6.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油料及電力供應協調事項。
        7.發布旱災預警警報、統籌協調用(配)水緊急應變措施之實施
          事項。
        8.督導公民營礦場有關礦災防救及災情查報、彙整事項。
        9.土石流災害訊息傳遞、處理事項。
       10.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十)新聞處:
        1.災害預警、準備、應變及復原重建等新聞發布事項。
        2.協調傳播媒體協助蒐集、報導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事項。
        3.新聞從業人員接待事項。
        4.協助接待國外救難團體事項。
        5.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十一)勞工局:
          1.勞工工作場所災害應變、檢查及善後處理事項。
          2.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十二)兵役處:
          1.協調國軍支援重大災害搶救事項。
          2.協調本市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提供災害防救、應變
            及召集措施等相關資料。
          3.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十三)交通局:
          1.救災人員、器材及物資運輸事項。
          2.災民疏散接運事項。
          3.災區交通運輸維護、災情彙整及緊急搶修聯繫事項。
          4.鐵公路、航空交通狀況之彙整。
          5.協調聯繫失事於海上之航空器、人員搜救、搶救事項。
          6.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十四)捷運工程局:
          1.捷運工地工程災情彙整及緊急搶修事項。
          2.監理、協調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各項災害應變工作。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五)海洋局:
          1.漁港區安全維護及警戒區劃定建議事項。
          2.大陸船員暫置漁船進港避風管理。
          3.協調聯繫發生海難船舶、人員搶救及緊急救護事項。
          4.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十六)文化局:
          1.負責古蹟文物保護措施執行事項。
          2.負責古蹟文物災損搶修、災情彙整、查報及重建復原工作事
            項。
          3.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十七)人事處:
          1.發布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上課通報作業。
          2.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十八)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1.有關原住民案件處理協調相關事項。
          2.負責本市原住民災民搶修(救)、災情彙整、查報及重建復
            原工作事項。
          3.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十九)鐵路警察局第三警務段:
          1.維持鐵路重大交通事故現場秩序及安全。
          2.協助鐵路搶救工具儲備、運用、供給及罹難者停屍處所之規
            劃、安排,並協調相關單位處理屍體事項。
          3.協助受難乘客及民眾救助、救濟等善後事宜。
          4.協助鐵路重大交通事故現場搶救事項。
  (二十)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第五警察隊:
          1.維持高速公路重大交通事故現場秩序及安全。
          2.受難乘客及民眾救助、救濟等善後事宜。
          3.協助高速公路陸上重大交通事故現場搶救事項。
  (二十一)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
            1.大陸漁工原船安置及進港避風出入港安全檢查及協助人員
              管制事項。
            2.對於具有危險潛勢區域,執行勸導或指示驅離; 或指揮官
              指示劃定一定區域範圍,執行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
              離去措施事宜。
            3.執行發生海難之船舶、人員及失事於海上之航空器、人員
              之搜索、搶救及緊急救護工作事項。
            4.海上緊急傷患運送措施事宜。
            5.協助監控並提供漂浮木資訊,通報本府及港口管理機關處
              理。
            6.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二)高鳳作戰分區
            1.國軍支援重大災害搶救事項。
            2.提供國軍戰情系統蒐集之災情資料事項。
            3.軍事單位災情蒐集及通報事項。
            4.協助憲兵單位執行災區治安維護事項。
  (二十三)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1.協調國軍支援重大災害搶救事項。
            2.提供國軍戰情系統蒐集之災情資料事項。
            3.軍事單位災情蒐集及通報事項。
            4.協調憲兵單位協助執行災區治安維護事項。
  (二十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設施搶修、供電及電力災情查
            報事項。
  (二十五)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自來水設施搶修、
            供應及自來水設施災情查報事項。
  (二十六)台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
            1.農田水灌溉渠道閘門控管。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
            1.電信通訊搶修及有關電信災情查報事項。
            2.災區臨時電信設施架設事項。
  (二十八)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1.營運通車後捷運路線、車站、機廠、電聯車、機電設備及
              相關措施意外事故搶救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九)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油廠、油料管線設施搶修及災情
            查報工作。
  (三十)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瓦斯管線設施搶修及災情查報工作
          。
  (三十一)南鎮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瓦斯管線設施搶修及災情查報工
            作。

八、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設於本府消防局(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廿五號)九樓,
        由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
        項,有關資訊、通訊等設施由消防局協助操作。但本市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經報請會報召集人
        同意後,另擇成立地點,通知相關機關(構)進駐,並負責相關
        幕僚作業,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二)本中心之成立,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人員發布成立訊息及有關災
        情。
  (三)本中心成立或撤除,由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報告會報
        召集人決定後,即通知各進駐機關(構)派員進駐或撤離。
  (四)機關(構)派員進駐本中心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應即召開災害
        防救準備會議,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
        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五)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機關(構)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
        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
        置狀況。
  (六)機關(構)進駐本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本中心指揮官之指揮、協
        調及整合。
  (七)本中心無法因應災害規模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向指
        揮官報核後,依相關規定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協助。
  (八)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構)應詳實記錄本中心成立期間相
        關處置措施,送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陳報;各項災
        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構)依權責繼續辦理。

九、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
    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並建立緊急應變
    機制如下: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
        人,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並指派簡任(區
        公所為薦任)級職務人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構
        )、單位或公共事業災害防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並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
        必要設備。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
        之通報,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
        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
        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五)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
        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十、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即
    分別報請會報召集人,由會報召集人決定分別成立本中心,或指定由
    其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成立本中心,統籌各項災害之指揮、督
    導與協調。

十一、本中心成立後,發生其他重大災害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
      長,仍應即報請會報召集人,由會報召集人決定併同本中心運作,
      或另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十二、災害狀況已獲控制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指揮官得縮小編組規模,對
      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十三、災害緊急處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構)或
      單位自行辦理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得以書面報告會報召
      集人撤除本中心。

十四、為增進各編組單位人員之應變能力,落實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機制,
      本府災害防救秘書單位(消防局)每年得排定災害種類,責由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期召集進駐機關(構)及人員,舉辦各類災害
      應變中心開設之模擬演練。

十五、進駐本中心之各機關(構)人員於執行本中心各項任務成效卓著或
      執行不力情節重大者,由各該機關(構)依規定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