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
二、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各種災害之防救事宜,以本府所
屬下列機關為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執行各項災害防救緊急措
施及成立高雄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幕僚工作:
(一)風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消防局。
(二)震災、水災:工務局。
(三)旱災、土石流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建設
局。
(四)養殖漁業寒害、海難(漁港區、漁船海難)、海嘯:海洋局。
(五)空難、海難(渡輪、觀光船海難):交通局。
(六)陸上交通事故:警察局
(七)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環境保護局。
(八)捷運工程災害、捷運營運災害:捷運工程局。
(九)疫災:衛生局。
(十)職業災害:勞工局。
|
三、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
,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
四、本府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遇有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向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以下簡稱會報召集人,由本市市長
擔任)書面報告災害規模與災情。但災害情況緊急時,得由本市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以口頭報告會報召集人,並於三日內
補提書面報告。
(二)建議會報召集人成立本中心。
(三)通知相關機關派員進駐本中心。
|
五、本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會報召集人擔任,綜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副指揮官二人,由會報副召集人擔任,襄助指揮官處理本中心災害
應變事宜。
|
六、本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類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分級」
開設。有關開設時機、進駐機關(構)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海上
或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颱風動向可能對臺灣本島構成威脅,
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局長及消防局相關業務人
員進駐,並通知新聞處、工務局及消防局所屬單位加強防颱
宣導、防洪措施、防救災器材及人員整備。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颱風動向可能對
本市造成影響,(本市未列入颱風警戒區域),經消防局研
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所屬「緊急應變小組」成
員進駐,並通知風災災害防救相關機關(構)、各區公所於
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進行防颱準備及宣導事宜。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暴風圈
將於十八小時內接觸本市陸地(本市列為警戒區域),經消
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工務局、建設局、警
察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民政局、交
通局、捷運工程局、海洋局、新聞處、兵役處、勞工局、人
事處、文化局、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南
部地區巡防局、台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欣高石油氣股份有
限公司、南鎮天然氣股倫份有限公司、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
司、高雄市後備指揮部、高鳳作戰分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等
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科長級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二)震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六級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逾二個
行政區,有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
(2)估計本市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
(3)本市發生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工務局通知消防局、建設局、警察
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民政局、新聞處
、兵役處、勞工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高雄捷運股份有限
公司、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南鎮天然氣股倫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後備指揮部、高鳳作戰分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等機關首
長親自或指派科長級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三)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燃
燒或災情持續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亟待救
助。
(2)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宿舍等)或重要
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或災情持續時間
達六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建設局、工務
局、民政局、社會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勞工局、新聞處
、交通局、捷運工程局、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欣高石油氣
股份有限公司、南鎮天然氣股倫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科長
級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四)水災
1.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經工務局研判有開設
必要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工務局進駐展開先期作業,並通
報新聞處、消防局加強防洪宣導、防洪措施、防救災器材及
人員整備。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且二十四小時累積雨
量達二百毫米以上,經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工務局所屬「緊急應變小組」成
員進駐,並通知水災災害防救相關機關(構)、各區公所於
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進行防洪措施、防救災器材、
人員整備及宣導事宜。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超大豪雨特報,且二十四小時累積雨
量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或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
仍持續發布超大豪雨特報,經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工務局通知消防局、警察局、教
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建設局、民政局、捷
運工程局、交通局、新聞處、兵役處、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高鳳作戰分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南鎮天
然氣股倫份有限公司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科長級以上之專
責人員進駐。
(五)旱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經建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自來水系統給水缺水率逾百分之三十。
(2)水庫、水庫與埤池聯合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3)埤池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4)河川或地下水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建設局通知消防局、警察局、民政
局、工務局、社會局、環境保護局、教育局、新聞處、臺灣自
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
指派科長級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六)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建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本市轄內發生公用氣體或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
傷亡或失蹤,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2)本市轄內發生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或失蹤
,或十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含配電變電所)全部停電,無法
於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
控制。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建設局通知消防局、警察局、教育
局、社會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工務局、勞工局、民政局
、新聞處、交通局、捷運工程局、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自來水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
司、南鎮天然氣股倫份有限公司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科長級
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七)養殖漁業寒害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高雄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十度以下
,或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漁業損失等災情發生
之虞,經海洋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海洋局通知民政局、環境保護局、
新聞處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科長級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八)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經建設局研判有開
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建設局通知消防局、警察局、民政
局、工務局、社會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教育局、新聞處
、兵役處、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及高鳳作戰分區等機關首長親自
或指派科長級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九)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於本市轄內發生事故,或本市市民於
其他縣、市發生空難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災害有擴大之虞,急待救援,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交通局通知消防局、警察局、工務
局、民政局、社會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新聞處、兵役處
、高雄國際航空站、航警局高雄分局、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及高
鳳作戰分區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科長級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
(十)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或本市市民於其他縣、市發生路上交通事
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
造成交通阻斷,有眾多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警察局研判有開
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警察局通知消防局、工務局、民政局、社
會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新聞處、教育局、捷運
工程局、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鐵路管理局高雄運務段、鐵
路警察局第三警務段、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第五警察隊及國道
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科長級以上之專
責人員進駐。
(十一)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1)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環境保護局通知消防局、警察局
、工務局、民政局、社會局、衛生局、勞工局、建設局、教
育局、海洋局、新聞處、兵役處、交通局、捷運工程局、高
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欣高石油氣股份有
限公司、南鎮天然氣股倫份有限公司、鐵路管理局高雄運務
段、鐵路警察局第三警務段、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第五警察
隊、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及高鳳
作戰分區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科長級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
(十二)海難
1.開設時機:預估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船舶嚴重損壞,
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海洋局或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海洋局、交通局視實際需要通知
消防局、警察局、工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
民政局、社會局、新聞處、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
防局、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及高鳳作戰分區等機關首長親自或
指派科長級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十三)海嘯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海洋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海嘯影響範圍逾 2個區,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岸堤崩塌等災
情。
(2)估計本市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 或因海嘯致本市發生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無法掌握
災情時。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
(1)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本市位於海嘯警戒區時,通報所屬
單位及新聞處、消防局、交通局等單位加強防災宣導、防
災措施、防救災器材及人員整備。
(2)由海洋局通知消防局、工務局、建設局、交通局、警察局
、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民政局、新聞
處、兵役處、勞工局、捷運局、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海巡署南部地區巡防局、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南鎮
天然氣股倫份有限公司、台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台灣中
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後備指揮部、高鳳作戰分區、中
華電信公司、台灣電力公司、台灣自來水公司等機關首長
親自或指派科長級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十四)捷運工程、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捷運工程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1)施工中之車站、機廠或施工路線隧道段、高架段、地面段
發生施工災害,災情嚴重估計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急
待救援。
(2)捷運系統營運期間發生列車對撞或翻覆等重大災害,災情
嚴重估計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急待救援。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捷運工程局通知消防局、警察局
、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建設局
、民政局、交通局、新聞處、兵役處、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高鳳作戰分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欣
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南鎮天然氣股倫份有限公司等機關
首長親自或指派科長級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十五)疫災
1.開設時機:
(1)國內發生第一類傳染病初級感染案例時。
(2)本市發生第一類傳染病初級感染案例時。
(3)本市發生第二,三類傳染病病例超過期望值,經研判可能
對市民健康社會經濟造成重大衝擊之事件。
(4)本市發生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公告之指定傳染病(指前
三項以外已知之傳染病)或新感染症(指未知之新興傳染
病或症候群),經研判可能對市民健康造成重大影響及社
會經濟重大衝擊之事件。
(5)國內或本市懷疑遭受生物恐怖攻擊。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衛生局通知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
制局、消防局、警察局、教育局、社會局、環境保護局、建
設局、民政局、交通局、新聞處、兵役處、捷運工程局等機
關首長親自或指派科長級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十六)職業災害
1.開設時機:職業災害造成十五名以上勞工傷亡,且災害有持
續擴大之虞,經勞工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勞工局通知消防局、警察局、工
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民政局、交
通局、新聞處及兵役處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科長級以上之
專責人員進駐。
市長或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示成立本中心時,各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應依本要點之規定開設之。第一項各類災害之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進駐機關(構)以外之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
七、本中心進駐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消防局:
1.災民救助及緊急救護事項。
2.協助災民疏散事項。
3.協助災情查報事項。
4.協助積水地區抽水事項。
5.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二)警察局:
1.治安維護、犯罪防治事項。
2.交通管制及交通狀況之查報項。
3.勸導及強制疏散災民事項。
4.重要機關首長與外交使節安全維護。
5.處理外籍人士傷亡或失蹤協助事項。
6.協助國外救難團體接待事項。
7.協助災情查報事項。
8.罹難者屍體及遺物之相驗及處理。
9.漂流物、沈沒物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留、處理。
10.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三)工務局:
1.道路、橋樑、堤防及其他公共設施等維護、搶修、搶險、復舊
及災情蒐報、釀災原因與受損情況及範圍等調查事項。
2.風災前下水道維護、路樹修剪及督導建築工地防颱措施。
3.水電、電信與水利等公共設施配合搶修及協調恢復供應事項。
4.提供河川水位、洪水預警資情事項。
5.綜合性治水措施執行事項。
6.提供防範地震災害有關資料事項。
7.房屋倒塌、山崩搶救、廣告招牌及樹木倒折處理事項。
8.災區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及處理事項。
9.積水地區抽水事項。
10.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四)社會局:
1.統籌辦理本市災民(15人以上)收容事項(災民查報、登記、
統計、接待及管理)。
2.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供給等事項。
3.災民救濟物資發放事項。
4.受災損害救濟事項。
5.賑災物資接受、轉發與管理事項。
6.特殊弱勢族群災民之安置、救助等事項。
7.必要時籌組救濟委員會辦理救濟事項。
8.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五)民政局:
1.統籌辦理本市災民(十五人以下)收容事項(災民查報、登記
、統計、接待及管理)。
2.督導區公所災情查報、統計及災民集結事項。
3.督導區公所協助社會局辦理救濟及教育局辦理收容事項。
4.督導區公所開設緊急應變小組事宜。
5.罹難者屍體處理事項。
6.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六)教育局:
1.災民收容所規劃及分配、協調及設置事項。
2.督導各級學校協助社會局災民登記、接待及管理事項。
3.督導各級學校協助社會局收容災民統計、查報事項。
4.督導各級學校防災措施及災情彙整。
5.學校開設收容所聯繫事宜。
6.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七)衛生局:
1.醫護人員、藥品、醫療器材籌劃、分配事項。
2.緊急醫療及後續醫療照護事項。
3.防疫及居民保健事項。
4.災後食品衛生及包裝或盛裝飲用水檢驗事項。
5.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八)環境保護局:
1.主要溝渠清疏、災區消毒及一般廢棄物清理事項。
2.流動廁所調度事項。
3.飲用水水質管制抽驗事項。
4.監控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災區環境清理事項。
5.協調提供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業者環境及災害緊急處理相關資訊
事項。
6.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災因調查。
7.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嚴重污染區之隔離、處理及追蹤管制事項。
8.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九)建設局:
1.辦理農、林、牧及農田水利災害防救事項。
2.調查農、林、牧及農田水利等災害損失及善後處理事項。
3.救災物資(各項建材及民生必需品)供應、調節事項。
4.自來水協調供應事項。
5.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等防災措
施、搶修、維護及災情查報、彙整事項。
6.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油料及電力供應協調事項。
7.發布旱災預警警報、統籌協調用(配)水緊急應變措施之實施
事項。
8.督導公民營礦場有關礦災防救及災情查報、彙整事項。
9.土石流災害訊息傳遞、處理事項。
10.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十)新聞處:
1.災害預警、準備、應變及復原重建等新聞發布事項。
2.協調傳播媒體協助蒐集、報導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事項。
3.新聞從業人員接待事項。
4.協助接待國外救難團體事項。
5.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十一)勞工局:
1.勞工工作場所災害應變、檢查及善後處理事項。
2.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十二)兵役處:
1.協調國軍支援重大災害搶救事項。
2.協調本市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提供災害防救、應變
及召集措施等相關資料。
3.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十三)交通局:
1.救災人員、器材及物資運輸事項。
2.災民疏散接運事項。
3.災區交通運輸維護、災情彙整及緊急搶修聯繫事項。
4.鐵公路、航空交通狀況之彙整。
5.協調聯繫失事於海上之航空器、人員搜救、搶救事項。
6.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十四)捷運工程局:
1.捷運工地工程災情彙整及緊急搶修事項。
2.監理、協調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各項災害應變工作。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五)海洋局:
1.漁港區安全維護及警戒區劃定建議事項。
2.大陸船員暫置漁船進港避風管理。
3.協調聯繫發生海難船舶、人員搶救及緊急救護事項。
4.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十六)文化局:
1.負責古蹟文物保護措施執行事項。
2.負責古蹟文物災損搶修、災情彙整、查報及重建復原工作事
項。
3.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十七)人事處:
1.發布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上課通報作業。
2.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十八)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1.有關原住民案件處理協調相關事項。
2.負責本市原住民災民搶修(救)、災情彙整、查報及重建復
原工作事項。
3.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十九)鐵路警察局第三警務段:
1.維持鐵路重大交通事故現場秩序及安全。
2.協助鐵路搶救工具儲備、運用、供給及罹難者停屍處所之規
劃、安排,並協調相關單位處理屍體事項。
3.協助受難乘客及民眾救助、救濟等善後事宜。
4.協助鐵路重大交通事故現場搶救事項。
(二十)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第五警察隊:
1.維持高速公路重大交通事故現場秩序及安全。
2.受難乘客及民眾救助、救濟等善後事宜。
3.協助高速公路陸上重大交通事故現場搶救事項。
(二十一)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
1.大陸漁工原船安置及進港避風出入港安全檢查及協助人員
管制事項。
2.對於具有危險潛勢區域,執行勸導或指示驅離; 或指揮官
指示劃定一定區域範圍,執行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
離去措施事宜。
3.執行發生海難之船舶、人員及失事於海上之航空器、人員
之搜索、搶救及緊急救護工作事項。
4.海上緊急傷患運送措施事宜。
5.協助監控並提供漂浮木資訊,通報本府及港口管理機關處
理。
6.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二)高鳳作戰分區
1.國軍支援重大災害搶救事項。
2.提供國軍戰情系統蒐集之災情資料事項。
3.軍事單位災情蒐集及通報事項。
4.協助憲兵單位執行災區治安維護事項。
(二十三)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1.協調國軍支援重大災害搶救事項。
2.提供國軍戰情系統蒐集之災情資料事項。
3.軍事單位災情蒐集及通報事項。
4.協調憲兵單位協助執行災區治安維護事項。
(二十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設施搶修、供電及電力災情查
報事項。
(二十五)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自來水設施搶修、
供應及自來水設施災情查報事項。
(二十六)台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
1.農田水灌溉渠道閘門控管。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
1.電信通訊搶修及有關電信災情查報事項。
2.災區臨時電信設施架設事項。
(二十八)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1.營運通車後捷運路線、車站、機廠、電聯車、機電設備及
相關措施意外事故搶救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九)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油廠、油料管線設施搶修及災情
查報工作。
(三十)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瓦斯管線設施搶修及災情查報工作
。
(三十一)南鎮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瓦斯管線設施搶修及災情查報工
作。
|
八、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設於本府消防局(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廿五號)九樓,
由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
項,有關資訊、通訊等設施由消防局協助操作。但本市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經報請會報召集人
同意後,另擇成立地點,通知相關機關(構)進駐,並負責相關
幕僚作業,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二)本中心之成立,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人員發布成立訊息及有關災
情。
(三)本中心成立或撤除,由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報告會報
召集人決定後,即通知各進駐機關(構)派員進駐或撤離。
(四)機關(構)派員進駐本中心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應即召開災害
防救準備會議,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
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五)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機關(構)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
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
置狀況。
(六)機關(構)進駐本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本中心指揮官之指揮、協
調及整合。
(七)本中心無法因應災害規模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向指
揮官報核後,依相關規定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協助。
(八)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構)應詳實記錄本中心成立期間相
關處置措施,送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陳報;各項災
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構)依權責繼續辦理。
|
九、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
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並建立緊急應變
機制如下: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
人,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並指派簡任(區
公所為薦任)級職務人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構
)、單位或公共事業災害防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並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
必要設備。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
之通報,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
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
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五)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
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
十、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即
分別報請會報召集人,由會報召集人決定分別成立本中心,或指定由
其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成立本中心,統籌各項災害之指揮、督
導與協調。
|
十一、本中心成立後,發生其他重大災害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
長,仍應即報請會報召集人,由會報召集人決定併同本中心運作,
或另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
十二、災害狀況已獲控制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指揮官得縮小編組規模,對
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
十三、災害緊急處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構)或
單位自行辦理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得以書面報告會報召
集人撤除本中心。
|
十四、為增進各編組單位人員之應變能力,落實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機制,
本府災害防救秘書單位(消防局)每年得排定災害種類,責由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期召集進駐機關(構)及人員,舉辦各類災害
應變中心開設之模擬演練。
|
十五、進駐本中心之各機關(構)人員於執行本中心各項任務成效卓著或
執行不力情節重大者,由各該機關(構)依規定獎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