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災害之防救,特依災害防救法第
八條規定,設高雄市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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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核定本市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本市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本市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本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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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置委員三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二人為副召
集人,由市長指定副市長二人兼任;其他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秘書。
(二)本府民政局局長。
(三)本府財政局局長。
(四)本府教育局局長。
(五)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六)本府海洋局局長。
(七)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八)本府工務局局長。
(九)本府社會局局長。
(十)本府勞工局局長。
(十一)本府警察局局長。
(十二)本府消防局局長。
(十三)本府衛生局局長。
(十四)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五)本府捷運工程局局長。
(十六)本府交通局局長。
(十七)本府法制局局長。
(十八)本府兵役局局長。
(十九)本府新聞局局長。
(二十)本府觀光局局長。
(二十一)本府文化局局長。
(二十二)本府水利局局長。
(二十三)本府農業局局長。
(二十四)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五)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六)本府主計處處長。
(二十七)本府人事處處長。
(二十八)高雄市後備指揮部代表一人。
(二十九)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代表一人。
(三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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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報每年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
及副召集人均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報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本市各區公所、公民營事業機關(構
)、民間救難團體組織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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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報幕僚作業由本府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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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報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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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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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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