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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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災害之防救,特依災害防救法第
    八條規定,設高雄市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核定本市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本市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本市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本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三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二人為副召
    集人,由市長指定副市長二人兼任;其他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秘書。
  (二)本府民政局局長。
  (三)本府財政局局長。
  (四)本府教育局局長。
  (五)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六)本府海洋局局長。
  (七)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八)本府工務局局長。
  (九)本府社會局局長。
  (十)本府勞工局局長。
  (十一)本府警察局局長。
  (十二)本府消防局局長。
  (十三)本府衛生局局長。
  (十四)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五)本府捷運工程局局長。
  (十六)本府交通局局長。
  (十七)本府法制局局長。
  (十八)本府兵役局局長。
  (十九)本府新聞局局長。
  (二十)本府觀光局局長。
  (二十一)本府文化局局長。
  (二十二)本府水利局局長。
  (二十三)本府農業局局長。
  (二十四)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五)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六)本府主計處處長。
  (二十七)本府人事處處長。
  (二十八)高雄市後備指揮部代表一人。
  (二十九)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代表一人。
  (三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報每年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
    及副召集人均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報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本市各區公所、公民營事業機關(構
    )、民間救難團體組織代表列席。

五、本會報幕僚作業由本府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

六、本會報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七、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