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消防局員工出勤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行政
    院暨所屬各機關人事機構公務人員勤惰管理及辦公情形應行注意事項
    」、「臺灣省政府所屬各機關出勤管理要點」、「各機關職務代理應
    行注意事項」、「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高雄縣政府函及相關釋例訂定。
二、本局辦公時間除外勤單位依勤務分配表規定時間服勤外,其餘人員上
    班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
    十分,未實施每月二次週休二日之週六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三、辦公時間開始十分鐘後到達者為遲到,二十分鐘後到達者為曠職,下
    班時間十分鐘前離開者為早退,二十分鐘前離開者為曠職。但有職務
    上之理由或其它特殊情形,經查屬實並簽報局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遲到或早退累計達五次(二者併計),以曠職半日計。
四、本局員工應依規定時間準時上下班,除局長、副局長及秘書外、每日
    上下班須親自簽、到退,不得預簽或代簽,如有違反者,應視情節予
    以懲處;擅自取走或毀損簽到退簿或對管理簽到退簿人員,施以不當
    行為者,嚴予議處。
五、申請公差或請假,應填具差、假請示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辦公處
    所。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不及至辦公處所辦理者,應先以電話向單
    位主管報備,並同時委託同事代辦手續。各單位差、假單,應於前一
    日送達人事室登記,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延至差假當日內補辦手續。
六、因公外出,應填寫外出登記簿,經單位主管核准。如因公務急需不及
    辦理者,應以口頭報經單位主管准許後,始得離開工作崗位。
七、各單位主管應嚴格審核公差之派遣,以避免浮濫。
八、各單位應建立職務代理人名冊,依據各職務之職責及工作性質,預為
    排定現職人員之代理順序及行使權責之特殊限制。
    差假人員應將經辦事項,確實交代職務代理人,並不得同時代理二人
    或差假人員互為代理。
九、本局人事室對各單位每月至少不定期查勤二次。查勤時,如經發現未
    辦理差、假或公出手續而不在勤者,應於二十分鐘內向查勤人員說明
    不在勤原因,逾時以「曠職」登記、並即書面通知。受考人如對「曠
    職」處分有異議,應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陳述理由,
    經由服務單位核轉人事室簽陳局長核定,逾期不予受理。所陳述理由
    經查係虛構者,除維持「曠職」登記外,本人及核轉主管另依規定懲
    處。
十、本要點之曠職均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其與曠職期間連
    續之例假日應予扣除,並視為繼續曠職。曠職累積滿一日以上者,按
    日扣薪。連續曠職二日或同一年度內曠職累積達五日者,記大過一次
    ,但依本局組織規程規定,外勤人員應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法規之特別
    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一、嚴禁上班及午休時間喝酒,違者視情節輕重予記過乙次以上處分,
      單位主管連帶處分。於辦公場所及執行職務時,不得嚼食檳榔,違
      反且屢勸不聽者,列入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之依據。
十二、服勤時,外勤人員應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工作服,內勤人員應力求服
      裝整齊,不得有穿著拖鞋等服裝不整情事。
十三、各單位主管應確實管理考核屬員之服勤情形及注意辦公秩序之管理
      維護,如發現屬員有違反本要點之規定時,應即予規勸改善。
      屬員在同一年度內,受曠職處分五人次以上時,該主管應連帶受警
      告處分。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