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計畫依內政部訂頒「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
第八點規定訂定之。
二、超勤基準:
(一)每日勤務時數超過現行一般公務人員工作時數規定者。
(二)經核定國定紀念日、民俗節日或其它放假日、停止辦公日服勤或
因應緊急事故返局辦公或因勤務需要,經核定停止輪休外宿,不
能補休假、獎勵或給予其它相當之補償者。
(三)凡外勤分隊,依「勤一休一」制服勤者,以應勤日超過十二小時
之時數。
三、支領對象:
(一)按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及實際執行外勤勤務之消防人員。
(二)實際執行勤務之各級主官(管)、副主官(管)
。
(三)經首長或各級主官(管)核定,依督導勤務分配表督(帶)勤、
抽查外勤勤惰或奉命支援外勤勤務之人員。
四、超勤時數核計原則:
(一)依勤務分配表服行防災宣導、備勤救災救護、消防安全檢查、水
源調查、搶救演練、值班、裝備器材保養、待命服勤救災救護、
教育訓練及其他臨時派遣等任務,超過八小時(外宿日超過六小
時)之勤務。
(二)非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之人員,以在辦公時間外,實際出勤執
行抽查、督導、或依勤務編組表,在局、大隊備勤以備臨時狀況
處理為準。
(三)實際執行勤務之正副主官(管),以在辦公時間外,備勤救災救
護或督導勤務或帶班執行勤務之時數。
(四)因特殊狀況經核定停止休假、外宿或國定紀念日、民俗節日或其
它放假日、停止辦公日執勤或因應特殊狀況奉命處理救護、救災
或其他臨時派遣之任務或緊急事故返局辦公者,按實際超勤時數
核支。
(五)超勤時數以小時計,未滿一小時者不予計算;不同時段未滿一小
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算。
五、超勤加班費支給標準,按行政院核定加班費支給標準辦理;每人每月
以一百小時為原則,但不得逾本局年度預算編列之超勤加班費標準。
六、作業規定:
(一)超勤加班費之核定應依據勤務分配表、消防人員出入登記簿、工
作記錄簿或其它足資證明之出勤資料核計超勤時數,並依核發程
序核支,其分工如下:
1.災害搶救課:審查勤務項目及勤務編配。
2.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審查勤務執行有無落實及確實。
3.人事室:審查有無依「消防機關外勤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
」及本實施計畫之規定實施與審核級俸。
4.會計室:印領清冊之審核及經費之控制。
5.各級主官(管)負責查(審)核之全責。
(二)超勤加班費非固定津貼,須從嚴審核、核實發給,如有冒領或審
查不實者應依法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七、超勤加班費所需經費由本局循預算程序,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八、注意事項:
(一)第二點第(一)款所稱時數係指每週超過四十四小時(週休二日
為四十小時)之時數。
(二)第四點第(一)款之待命服勤救災救護以每日二十二時至翌日上
午八時之時段為限,每兩小時核計一小時超勤時數,每日最高實
支二小時。
(三)第四點第(二)款所謂非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之人員乃為局本
部、大隊部所屬編制內各職稱人員(不含工友、雇員、技工);
但未經消防人員養成教育之人員依核定之督導表或督勤表實施督
導、抽查或執行外勤勤務者,以先適用業務加班費為原則,其超
出業務加班最高上限之時數始可報支超勤;且二者合計不得超過
第五點所訂標準。
(四)第四點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之勤務項目,其超勤時段每
日不得逾六小時;第(四)款所稱實際超勤時數核支需扣除每日
連續八小時休息時間所得餘數為準,並不得逾十四小時。
(五)凡當日領有值日費、出差費或誤餐費者,不得報支超勤加班費;
但基於勤(業)務需要,無法自行用餐,由派遣單位提供者不包
括在內。
(六)於國定紀念日、停止辦公日執勤,應按實際超勤時數支領超勤加
班費,若選擇補休者,是日上班如超過八小時,除補休一日外,
其超過八小時之時數,可報支最高六小時之超勤加班費或於年度
累計辦理敘獎。
(七)為因應週休二日之實施,外勤各分隊人員每月得合併兩次週休二
日予以補休一日,並由各單位視人力及勤務運作狀況,自行排定
日期。如因勤務需要未能於一個月內補休者,得於三個月內補休
完畢,其因輪休適逢國定假日(民俗節日)者,比照上述規定予
以補休一日。
(八)外勤各分隊人員超時服勤(值日或加班)而因公無法補休,亦未
支領超勤加班費者,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七年三月四日八
十七局考字第00一七三八號函規定;敘獎如下:
1.每半年累計時數未達五十小時者,併年終考績參考。
2.每半年累計總時數達五十小時以上,未達一百小時者,嘉獎一
次。
3.每半年累計時數達一百小時以上者,嘉獎二次。
4.上、下半年累計均未達獎勵標準,而全年累計已達五十小時者
,亦予以嘉獎一次。
九、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以命令補充之。
十、本實施計畫陳奉高雄縣政府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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