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災害防救教育宣導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9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22條第 1項第 2款:「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
    擴大,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貳、目的:
    為強化災害防救觀念普及化,及加強縣民對各種災害之認識,藉由教
    育訓練及宣導方式達到其效果,特訂定本實施計畫,以提升各種災害
    應變能力,進而減少生命、財產之損失。

參、災害類型:
    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重大爆裂物爆炸災害、公用氣體
    與油料管線災害、輸電線路災害、建築工程災害、水災、空難、海難
    、路上交通事故、寒害、動物疫災、旱災、土石流災害、傳染病疫災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肆、實施日期:自即日起實施。

伍、實施單位:
    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如下(以下簡稱各權責機關單位):
一、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消防局。
二、重大爆裂物爆炸災害:警察局。
三、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輸電線路災害:建設局
四、建築工程災害:工務局。
五、水災:水利局。
六、空難、海難、路上交通事故:觀光交通局。
七、寒害、動物疫災、旱災、土石流災害:農業局。
八、傳染病疫災:衛生局。
九、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環境保護局。
十、其他災害:各權責機關(單位)。
十一、本府所屬各局、室應配合上述權責機關(單位)辦理各項災害防救
      教育宣導相關事宜。
十二、臺灣電力公司鳳山營運處、臺灣南區電信公司鳳山營運處、欣雄天
      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應督促所轄各區營業處等單位主動配合本府各
      權責機關(單位)辦理災害防救教育宣導活動,以整合落實推動本
      縣防救災教育宣導工作。

陸、經費支應:
    各權責機關(單位)應依本計畫及業務需求,逐年編列防災宣導經費
    執行之。

柒、實施原則:
一、本府各權責機關單位應針對每次各種災害對本縣所造成之影響,研討
    防救對策,製成災例,於各式對民眾宣導活動中提出解說、宣導,以
    加深其了解,潛移默化,進而提昇其防救能力。
二、本縣所屬學校應每年定期編排防災宣導相關講習、訓練、演練或其他
    防災宣導活動,並由本府各權責機關單位協助之。
三、本縣各團體辦理防災宣導相關講習、訓練、演練或其他防災宣導活動
    ,各權責機關(單位)應予協助辦理。
四、本縣各傳播媒體如報紙、雜誌、電子新聞、廣播、有線電視、網路等
    ,各權責機關(單位)應洽請本府新聞室協助推行防災宣導教育。

捌、實施方針:
一、整合社會資源,創造宣導成效。
二、善用媒體力量,擴大宣導層面。
三、擴大辦理型態,宜重質不重量。
四、創新宣導做法,突破舊有觀念。

玖、實施項目(各權責機關單位)
一、電化宣導:
  (一)所製作災害宣導錄影帶,應配發本縣各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
        、利用各種時機、場合加強播放,以及利用本府(道安會報)適
        當時機、場合加強播放及分發警察局、分局配合廣為宣導。
  (二)所製作之宣導錄影帶,應洽請本府新聞室請縣內有線、無線電視
        台、大眾傳播等協助播放或派員現場專訪講解防救災常識,以擴
        大推行宣導層面。
  (三)應提供災害宣導錄影帶予轄內電影院、KTV等場所,加強防災
        宣導。
  (四)洽請轄內電子看板業者,平時播放防災宣導標語。
  (五)各權責機關(單位)網站應提供各項防災宣導資訊,使民眾透過
        網路學到各項防災常識。
二、文字宣導:
  (一)應印製防災宣導文宣,並配發本縣各機關、團體、學校、毒性化
        學物質廠商及各鄉(鎮、市)公所加強宣導,以達廣為宣導之效
        。
  (二)應洽請本縣轄內各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廠商於公文
        封或產品包裝上印製公益防災宣導標語。
  (三)本府教育局應函請各級學校,要求辦理壁報、漫畫、繪畫、書法
        、作文、演講等防災宣導活動。
  (四)本府民政局對於各鄉鎮市公所實施各項文字宣導,應加強督考。
  (五)應於每年災害來臨前,印製簡易防災、緊急避難疏散安置等手冊
        廣為宣導,期能防範未然。
  (六)對轄內列管之旅館、飯店、賓館、旅社等出入人員眾多之場所,
        配合協助防災宣導工作,懸掛防災宣導標語。
  (七)督促所屬各機關、學校、醫療院所懸掛防災宣導標語,以作示範
        。
三、社區及村(里、鄰)宣導:
  (一)應配合召開里民大會時,派員講解防災常識。
  (二)應組織防災宣導義工,深入轄內鄰里辦理宣導活動。
  (三)災害侵襲前,各權責機關(單位)應編排防災宣導勤務,至轄內
        各街道宣導,提醒民眾做好各項防災準備工作,及易發生土石流
        及低窪淹水地區居民,進行勸離疏散工作,以防患未然。
四、教育訓練:
  (一)應定期辦理各防災業務人員、村(里)長、村(里)幹事等教育
        訓練,以強化防災應變能力。
  (二)應定期辦理防救災勤務演習,落實各單位橫向聯繫協調。
  (三)對所轄各安養中心、養老院、托兒所、育嬰中心、殘障福利機構
        、旅館、飯店、賓館、旅社等危險性較高,防衛能力較薄弱之業
        者定期辦理防災宣導及員工編組訓練,以加強災害預防及避難逃
        生能力。
  (四)利用本縣各團體辦理道路交通安全宣導相關講習、訓練、演練活
        動時,請其增加防災宣導項目,以普及防災教育於民眾。
五、其他宣導:
  (一)應利用各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廠商於舉辦年終尾牙
        、祭典活動、大型活動時安插防災宣導項目。
  (二)配合本縣各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時,納入防災宣導事項。
  (三)協調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灣省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臺灣省
        土木技師公會,加強防災宣導。

拾、督導考核與獎懲:
一、為落實本項督導工作,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將有關執行概況及
    成果分別裝訂成冊,本縣災害防救會報將隨時派員督導與考核。
二、辦理績效優良之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各依權責就實際出力有功
    人員予以敘獎。
三、本案辦理績效優異之各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廠商等,由
    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簽請縣長頒發獎狀,並由各配合單位自行辦
    理獎懲。

拾壹、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