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作業要點第
    八點規定訂定之。

二、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府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本府所屬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求償事件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以秘書長、副秘書長為正副召集人,
    除秘書長、副秘書長及法制局局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市長聘
    (派)府外專家、學者及本府人員兼任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之。

四、本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五、本委員會視實際需要召開委員會議。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除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外,得邀請專家、學者提供意
    見,並得通知請求權人列席陳述意見。

七、本委員會行文時,以本府法制局名義行之。

八、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法制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府所屬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得設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