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作業要點第
八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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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府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本府所屬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求償事件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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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以秘書長、副秘書長為正副召集人,
除秘書長、副秘書長及法制局局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市長聘
(派)府外專家、學者及本府人員兼任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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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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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視實際需要召開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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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開會時除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外,得邀請專家、學者提供意
見,並得通知請求權人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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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行文時,以本府法制局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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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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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法制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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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所屬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得設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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