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列管計畫評鑑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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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列管所屬各機關重要年度施政計
    畫,以提升施政績效及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計畫主管機關:主管各該計畫之本府所屬一級機關。
    (二)計畫執行機關:編列預算執行計畫之機關學校。
    (三)代辦機關:因計畫執行需要,受計畫主管機關或計畫執行機關
          委託代為執行之機關。
    (四)列管計畫:經本府核定列入年度管考之施政計畫。
    (五)作業計畫:為執行已編列預算之列管計畫所訂定之工作計畫。
    (六)年進度:列管計畫年度執行進度。
    (七)總進度:列管計畫整體累計總執行進度。

四、主管機關應訂定本府年度施政計畫選項列管作業原則,辦理納管作業
    ,並於年度結束前訂定年度列管計畫年終考評實施計畫,考評各列管
    案件之執行成果及績效,並提出改進意見,供計畫主管機關及執行機
    關參考。
    前項作業原則及實施計畫訂定後,由主管機關簽報市長核定後實施。

五、列管計畫選項作業及編製作業計畫程序如下:
    (一)計畫主管機關依據選項列管作業原則,研提列入管制之計畫名
          稱及計畫概要送主管機關彙辦。
    (二)由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會議審查前款列管計畫項目,審
          查結果於簽報市長核定後列入管制。但預算經本市議會審定結
          果不符年度實施計畫所定選項原則者,得免予列入管制。
    (三)計畫主管機關應於前款選項作業完成後,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
          將作業計畫報府審核。

六、列管計畫之平時管制作業及督導規定如下:
    (一)計畫主管機關應依據作業計畫確實執行管制,並督導計畫執行
          機關每月覈實填報執行進度送主管機關;計畫由代辦機關代為
          執行者,代辦機關應及時提供精確資料予委託機關。
    (二)前款每月填報之執行進度落後時,計畫主管機關應邀集計畫執
          行機關與代辦機關研提落後原因分析及改善方案。
    (三)列管計畫年進度連續二個月落後五個百分點以上者,計畫主管
          機關應敘明落後原因及研提改善方案送主管機關。
    (四)計畫執行機關應落實自主管理,加強內部控管,提出改善精進
          措施;各計畫主管機關應指派專案管理人員,負責督導管控計
          畫執行進度。
    列管計畫執行進度落後者,主管機關應對計畫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提
    出預警並督促改善;必要時得召開督導會議研商協助。
    為瞭解列管計畫執行情形,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邀集學者專家及相
    關機關會同實地查證;實地查證之執行進度與每月填報之執行進度不
    符時,主管機關應查明責任,並視情節專案簽報本府議處。

七、列管計畫執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計畫主管機關得申請調整作
    業計畫:
    (一)政策變更或情事變遷必須修正計畫。
    (二)機關裁併或任務變更致影響計畫執行。
    (三)相關計畫已奉核定修正。
    (四)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
    (五)預算或資源發生增減,必須修正計畫。
    (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嚴重影響計畫執行。

八、列管計畫執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計畫主管機關得申請撤銷列
    管:
    (一)單一計畫改為數個計畫,或數個計畫併案列管。
    (二)政策變更或情事變遷,應停止辦理。
    (三)機關裁併或任務變更,原列管計畫無法繼續執行。
    (四)計畫預算無法繼續執行。

九、列管計畫申請調整或撤銷列管之作業規定如下:
    (一)受理期限:計畫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或作業計
          畫結束十五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簽核程序:
          1.申請調整:計畫主管機關應詳細敘明理由,並檢具計畫內容
            及相關佐證資料報府核定。
          2.申請撤銷列管:計畫主管機關應詳細敘明理由,檢具相關佐
            證資料,專案簽會本府財政局、主計處、主管機關及其他相
            關機關,並於奉市長核定後,送主管機關撤銷列管。

十、列管計畫年終考評之作業規定如下:
    (一)由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召集人,邀集相關機關派員組成考評小組
          辦理年終考評,並得視列管計畫之特性,邀請主管機關委員及
          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
    (二)計畫主管機關應自我考評列管計畫,並依限向主管機關提出自
          我考評資料。
    (三)主管機關應就前款之自我考評進行初審,並將初審結果送考評
          小組辦理年終考評。
    (四)已開工之工程類列管計畫,經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之結
          果,應併入計列年終考評成績。
    (五)列管計畫預定期程未滿半年且如期完成,或經核定撤銷列管者
          ,不計列年終考評成績。

十一、列管計畫年終考評成績分為優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各列
      等之分數如下:
      (一)優等:複核分數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複核分數八十分以上,不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複核分數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複核分數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複核分數不滿五十九分者。

十二、列管計畫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代辦機關應依前點第一項之年終考
      評成績辦理下列人員之獎懲:
      (一)列管計畫執行機關或代辦機關之承辦人。
      (二)列管計畫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代辦機關實際督導之人員及
            管考之研考人員。
      前項獎懲標準如下:
      (一)優等:承辦人記功二次;督導人員及研考人員各記功一次。
      (二)甲等:承辦人嘉獎二次;督導人員及研考人員各嘉獎一次。
      (三)乙等:不獎懲。
      (四)丙等:承辦人申誡二次;督導人員及研考人員各申誡一次。
      (五)丁等:承辦人記過二次;督導人員及研考人員各記過一次。
      第一項第一款之獎懲,應逐案辦理。但每人年度獎勵或懲處總額度
      分別以記一大功或記一大過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人員於同一年度內實際督導或管考多項列管計畫者
      ,以年度內列等最高及最低之年終考評成績分別辦理獎勵或懲處。
      計畫執行機關執行列管計畫三案以上,且個案成績未列丙等或丁等
      者,應予計畫主管機關副首長及計畫執行機關正副首長下列獎勵:
      (一)平均成績列優等:嘉獎二次。
      (二)平均成績列甲等:嘉獎一次。

十三、列管計畫之經費執行率未達當年度應執行經費百分之九十以上,不
      予獎勵。

十四、列管計畫由代辦機關代為執行者,應由計畫主管機關或計畫執行機
      關與代辦機關協商確認雙方應辦事項、事權分配及責任,並於作業
      計畫詳載應辦工作項目。
      前項列管計畫執行期間發生事權或責任歸屬爭議時,由主管機關協
      調解決之。

十五、本府其他專案列管計畫,得比照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