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高雄市建設協調會報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  臺灣省
            政府為共同推動省市間相關之建設,特設置本建設協調會報
    高雄市
    (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由臺灣省高雄市政府就左列單位首長及指定人員組成之:
  (一)臺灣省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財政廳廳長、建設廳廳長、農
        林廳廳長、交通處處長、地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衛生處處長
        、環保處處長、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局長、自來水公司總經理、經
        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高雄縣
        縣長、屏東縣縣長。
  (二)高雄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財政局局長、建設局局長、工
        務局局長、環境保局局長、地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捷運工程
        局局長、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三、本會報策劃協調事項如左:
  (一)有關省市相關建設計畫之策定、執行相互配合事項。
  (二)其他有關省市相關建設計畫之促進事項。

四、本會報置召集人二人,由臺灣省政府主席、高市市長擔任,其幕僚作
    業分別由省、市政府指定單位承辦。

五、本會報不定期召開,開會時由召集人二人共同擔任主席。

六、本會報參加單位所提之提案(含臨時提案)均應先送請省市政府(研
    考會)彙審,始得列入會報議程討論。

七、本會報之決議事項分別函送臺灣省、高雄市政府依權責辦理。

八、本會報必要時得邀請中央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暨與提案相關單位首
    長列席說明。

九、本設置要點由臺灣省、高雄市政府會銜核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