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大陸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政府大陸政策,統籌處理本市相
    關之大陸事務,特設「高雄市政府大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大陸政策之宣導、推動事項。
  (二)有關本市大陸事務之綜合規劃、推動事項。
  (三)有關本府所屬機關大陸工作計畫及相關規定之審議事項。
  (四)有關本府所屬機關處理大陸事務之協調聯繫事項。
  (五)有關大陸事務資訊之蒐集、分析與出版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市大陸事務之處理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市長兼任,
    並置委員十二人,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秘書長。
  (二)民政局局長。
  (三)教育局局長。
  (四)經濟發展局局長。
  (五)觀光局局長。
  (六)勞工局局長。
  (七)警察局局長。
  (八)新聞局局長。
  (九)人事處處長。
  (十)政風處處長。
  (十一)法制局局長。
  (十二)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承召
    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有關事務;並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另置幹事三人至六人,由本府相關機關
    派兼之。並得視實際業務需要,遴聘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為顧問。

五、本小組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
    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開會時得邀
    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

六、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