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程進度及品質查核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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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查核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工程,提昇品
    質,特成立工程進度及品質查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二、本中心業務如下:
  (一)重要工程進度查核。
  (二)關於公共工程品質之查核、抽驗、管制事項。
  (三)關於公共工程評鑑事項。
  (四)關於公共工程資訊體系之建立與管理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三、本中心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由市長指派;秘書一人,由本府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擔任;查核人員四人,由工務局、捷運工程局、
    都市發展局各調派副工程司以上人員一名、地政處調派工程技術人員
    一名,集中專責辦理中心業務。調派人員之任期以一年為原則,並視
    查核需要,得聘請工程專家、學者或技術人員協助。

四、作業要領:
  (一)本中心依據各工程主辦機關提供之工程進度資料、輿論反應及市
        長交查工程項目,視實際需要機動赴工程現場實地查核。
  (二)工程實地查核必要時,由本府工務局工程企劃處派員及備妥機具
        配合取樣試驗,或委託具有公信力之機構辦理,並將取樣試驗結
        果送由本中心併提工地查證報告。

五、本中心辦理工地查核表現優異者,專案簽報市長給予適當之獎勵。

六、本中心之各項行政支援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負責。

七、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