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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選拔表揚承辦研考工作績優人員,以
    激勵其工作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選拔對象以下列機關承辦研考工作績優人員為範圍:
    (一)本府各一級機關及所屬機關。
    (二)本市各區公所。

三、在同一機關承辦研考工作連續六個月以上,其最近三年考績一年列甲
    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且三年內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
    申誡以上之處分,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推薦參加本要點之選拔
    表揚:
    (一)對本機關之計畫作業、研究發展與管制考核之業務推動具有成
          效者。
    (二)對研考工作熱忱努力,有特殊貢獻,並有具體事蹟者。
    (三)對本機關業務提出重要改進建議,經採納施行者。
    (四)對本機關內部業務權責爭議案件,或涉及兩個以上單位處理之
          重要困難問題,迅速協調解決,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對研考工作策劃周詳,執行認真,提出具體改進建議,經上級
          採納推行,獲致顯著成效者。
    (六)規劃、協調及推動電子化政府有關工作,著有績效者。
    (七)推動公文處理現代化,協調公文稽催管制作業,績效卓著者。
    (八)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績效優良,並就涉及問題、類別及處理結果
          等加以檢討分析,提出改進建議,具成效者。

四、表揚工作每年舉辦一次,績優者發給獎狀、獎金或獎品,並列入年終
    考績參考。

五、本府各機關應就符合第三條規定之績優人員,繕造績優人員表揚事蹟
    推薦表二份,檢附各項績優證明文件影印本,向本府推薦。

六、績優研考人員除具有顯著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經上級機關核定有案者
    外,二年內不得重複推薦。

七、各機關推薦之績優研考人員,由本府研考會組成評審小組審查,審查
    小組進行審核時,得視需要通知候選人接受面談,其召集人由研考會
    主任委員擔任,績優人員通過審查後報府核定,其名額以五至十名為
    原則。

八、績優人員之表揚,於本府舉行員工月會或研考人員業務聯繫協調會報
    時頒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