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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旗山車站門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為維護高雄市旗山車站之設施及環境清潔,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第三條
高雄市旗山車站門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附表-高雄市旗山車站門票收費基準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