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機構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
集或由四分之一以上董事連署請求召開,並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因故
無法擔任主席者,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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