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 另定之。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本自治條例所稱關係人範圍如下: 一、董事、監事之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二、董事、監事或前款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 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