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
另定之。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本自治條例所稱關係人範圍如下:
一、董事、監事之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二、董事、監事或前款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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