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監督機關對本機構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營運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
    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營運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聘任及解聘。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機構有違反法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
    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財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令所為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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