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機關對本機構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營運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 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營運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聘任及解聘。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機構有違反法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 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財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令所為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