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機構因業務有使用市有財產之必要時,監督機關得採捐贈、出租或無償
提供使用等方式提供。但不動產及典藏品不得捐贈。
本機構設立後,因業務需要,得價購市有不動產。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
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
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市有財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
準。
本機構以監督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市有財產。
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市有財產以外,由本機構取得之財產
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之市有財產,由本機構登記為管理人,所生
之收益,列為本機構之收入;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監督機關定之,並送市議會備查。
本機構依本自治條例取得使用之市有財產,不受本市市有財產管理法令之
限制。
市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該市有財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機構接受捐贈之市有財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
處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