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機構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
表、年度營運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本市議會備查。
必要時,本市議會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行政法人之董事長、館長或相
關主管至本市議會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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