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機構辦理採購,應本公開、公平之原則,並應依我國締結簽訂條約或協
定之規定。
前項採購,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該規定辦理外,不適
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
本機構得訂定採購作業實施規章,並應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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