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機構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聘任之
;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等相關學識經驗者。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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