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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機構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聘任之 ;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等相關學識經驗者。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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