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文化局參考書室閱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縣立政府文化局參考書室(以下簡稱本室)係供各界人士查閱參
    考書資料而設置,為謀適當管理,特訂定本規則。
二、閱覽資格:年滿九歲(國小三年級)以上之民眾,得自由進入本室閱
    覽。
三、入本室閱覽除空白紙張外,飲料、食物、書刊等自用物品,請放置物
    櫃,離去時自行攜回,本局不負保管責任。
四、本室資料專供室內自由查閱,閱畢歸回原處,不得攜出室外。
五、本室資料與設備,若發現遭破壞批註、圈點、污損、撕頁、剪缺等情
    事,破壞者應依本局之「圖書資料及設備污損遺失賠償辦法」規定賠
    償。
六、進入本室應衣履整潔,保持嚴肅,嚴穿木屐、拖鞋,並不得有吸煙、
    飲食睡覺、朗讀及高聲談笑等妨礙閱讀及本室環境之行為。
七、違反本規則,不聽勸阻者,本局得取消其閱覽資格,請其離開本室。
八、本規則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九、本規則經局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