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文化局圖書館借書證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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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縣政府文化局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便於讀者借閱圖書,特
    訂定本辦法。
二、申請資格:
  (一)一歲以上中華民國國民。
        為配合全縣公共圖書館連線,一卡通用作業,前項符合資格者需
        未曾申請高雄縣內連線圖書館之借書證或連線前已申請但書籍均
        已經還清,方得申請新借書證。
三、申請所需證件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借書證需持國民身份證(或戶口名簿、駕駛執照)正本親自
        辦理。
  (二)年滿六十五歲老人,得備妥親自簽章之委託書、身分證(或戶口
        名簿)正本及保證人身份證正本委託保證人代為申請,惟保證人
        需符合申請資格。
  (三)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得委託保證人代為申請,除加附殘障證
        明,其餘規定同前(二)項。
  (四)一~八歲兒童,得由家長陪同或代為申請。滿九歲應申請開架閱
        覽室成人借書證。
四、申請手續:
    依前三項規定,向服務人員領取申請卡,填妥後併同相關證件交由服
    務人員辦理。
五、申請補發:
  (一)借書證遺失或受損得向自動化連線任一館辦理登記註銷後,依規
        定再申請補發,補發以每年二次為限。
  (二)借書證受損無法使用,得憑舊證辦理補發。
六、驗證:
  (一)借書證有效年限一年,期滿請持國民身份證等相關證件(依前三
        規定)辦理驗證後,方得繼續使用。
  (二)未辦理驗證者,其借書證無效。
七、附則:
  (一)符合申請資格之民眾得於縣內圖書館連線之任何一館申請借書證
        ,每人限申請一卡,得於連線各館使用。
  (二)縣內圖書館自動化連線館包括文化局、婦幼館、永安鄉、大社鄉
        、大樹鄉二館、鳳山市第二、大寮鄉、岡山鎮、旗山鎮、橋頭鄉
        、阿蓮鄉等圖書館。
  (三)借書證遺失,未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冒借圖書使館方蒙受損失,
        概由原持證人負責。
  (四)為便於聯繫,讀者住址、電話如有變更,請將新地址、電話速告
        館方更正。
  (五)因違反本縣公共圖書館規定,遭取消圖書借閱權益登記有案者,
        不得再申請借書證。
八、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九、本辦法經局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