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路外立體暨平面停車場錄影資訊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為建立本局立體暨平面停車場錄影資訊管理作業程序,以維護設備正
    常運作及規範錄影資訊之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指立體暨平面停車場錄影資訊,係指本局為監控立體暨平面
    停車場停車秩序於停車場建置之攝影機之錄影資訊。

三、停車場錄影資訊於下列情形,可供司法及警政機關申請查閱該錄影資
    訊,必要時並得複製使用:
  (一)有關交通事件處理之追蹤、檢視事項。
  (二)涉及刑事案件而有查閱之必要。
  (三)其他基於公務需要者。
    民眾為保全個人權益,亦得申請查閱錄影資訊,惟不得複製或翻拍。

四、司法、警政機關申請查閱、複製錄影資訊應填具「立體暨平面停車場
    錄影資訊調閱申請書」〈如附件一〉或正式來函申請;需複製錄影資
    訊者,應自備儲存設備。
    民眾申請查閱錄影資訊應填寫申請書(如附件二)並檢具報案紀錄證
    明、身分證件影本(非本人申請應檢附委託書及雙方身分證件影本,
    委託書格式如附件三)。

五、停車場錄影資訊僅保存自錄影日起算 7日內之檔案。

六、本局管理錄影資訊及辦理調閱業務人員,應注意管制並遵守刑法妨害
    秘密罪章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如委託廠商維護辦理,應於契約
    內明訂規範及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