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高雄市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
並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七條規定,特制定本自
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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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以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農業局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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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中央或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農業用地變更依規定應撥交之回饋金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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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地利用管理。
二、辦理農業用地變更非農業使用業務。
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業務工作獎勵及補助。
四、辦理農業發展、農村建設。
五、辦理農業相關活動。
六、其他有關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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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設農業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首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主管機關副
首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工務局代表一人。
三、地政局代表一人。
四、經濟發展局代表一人。
五、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農業專業人士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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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管機關指派所屬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會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主管機關人員兼辦,執行本會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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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計畫之審議。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審查。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查。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重要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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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或其他經市庫主管機關同意之金融機構設立專
戶存支,並得提撥定期存款或購買政府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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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與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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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基金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
未分配賸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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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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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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