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六條規定,任意砍伐或遷移特定紀念樹木者,處新臺幣五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危害或妨礙特定紀念樹木之生長或存活者,處新臺 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 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