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特定紀念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任意砍伐或遷移特定紀念樹木者,處新臺幣五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危害或妨礙特定紀念樹木之生長或存活者,處新臺
  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
  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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