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特定紀念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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