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特定紀念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辦理特定紀念樹木之指定,應檢具下列資料提送樹保會審議:
  一、樹木之科名、學名及樹名。
  二、定著地點之地號、座標及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
  三、樹木之樹齡、樹胸高之直徑與胸圍、樹高、冠幅。
  四、如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其相關說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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