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辦理特定紀念樹木之指定,應檢具下列資料提送樹保會審議: 一、樹木之科名、學名及樹名。 二、定著地點之地號、座標及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 三、樹木之樹齡、樹胸高之直徑與胸圍、樹高、冠幅。 四、如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其相關說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