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木經樹保會審議通過符合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公告指 定為特定紀念樹木,並通知其定著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 前項公告應載明特定紀念樹木之編號、名稱、定著地點、生育地範圍、 監管人及其他列管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