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特定紀念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樹木經樹保會審議通過符合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公告指
  定為特定紀念樹木,並通知其定著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
  前項公告應載明特定紀念樹木之編號、名稱、定著地點、生育地範圍、
  監管人及其他列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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