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平衡農業以 外產業對土地需求,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分配與利用,達成地利共享目標 ,設立高雄縣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農業用地變更回 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